中国妇女报数字报纸

2018年4月25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教育培训别大意,合同风险早知道 单位已支付住房补贴 员工是否还能索要住房公积金 女教师生育被迫排队 工会依法维护女工权益 未办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无效 民法总则 观剧《老男孩》,法官有话说

按日期检索

12 2013
上个月
下个月

中国妇女报

电子报刊阅读器
我给版面打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本版得分:0.0参与评分人数:0

新闻排行榜
版权声明
《中国妇女报》(电子版)的一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中国妇女报网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中国妇女报及/或相关权利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妇女报》(电子版)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中国妇女报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正在加载广告……
放大 缩小 默认

未办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无效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王春霞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举行涉房屋分割离婚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发布了十类涉房屋分割离婚纠纷案件,其中一类案件涉及未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属于典型的附生效条件法律行为,只有生效条件成立时,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林先生和孔女士结婚多年, 2015年8月,两人决定协议离婚,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二人婚后购买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两套房屋一人一套,其他共同财产也同时进行了分割。签署协议后的次日,双方前往房管局完成了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由于双方工作繁忙,一直没有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2015年9月,孔女士发现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情形,她觉得自己在婚姻中受到了伤害,要求改变原来的房屋分割方案,林先生应当净身出户。林先生认为自己没有出轨,房屋已经按照离婚协议进行了分割,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孔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两套房屋均由孔女士个人所有。

□ 法官释法

离婚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它既有身份关系的约定,也有财产关系的约定。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协议属于典型的附生效条件法律行为,只有生效条件(登记或者诉讼调解离婚)成立时,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林先生和孔女士虽签署了协议,但未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据此履行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因缺乏履行基本条件,应当恢复原状。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 手机触屏版
主办单位:中国妇女报社 版权所有:中国妇女报网 2014 COPYRIGHT
备案号:京icp备05037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