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县城一家超市打工,女儿5岁。2017年5月,我和丈夫朱某因琐事争吵后,朱某便选择外出分居至今。分居期间,朱某从未与家里联系,更不管女儿。现在女儿上幼儿园及家庭生活开支很大,已超出我的负担能力。
请问,我和丈夫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女儿能否要求其父亲支付抚养费?
读者 方燕
方燕读者: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法律并无设定子女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以父母离婚为前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3条亦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你丈夫朱某离家外出期间,对于家庭特别是女儿没有尽到法定的抚养义务,可视为其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再者,父母因感情不和分居势必会导致父爱或母爱的缺失,若此时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可能会加深一方及子女与另一方的矛盾,这非常不利于未成年孩子的健康成长。
综上,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与否不以父母离婚为前提和条件。你有权以女儿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要求朱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法官 黄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