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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1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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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少女被尾随侵害带来的启示 外出欢聚莫忘防色狼 课间打闹危害多 丈夫举债妻子无合意 法院认定个债没商量 民法总则 夫妻未离婚 孩子能否要求支付抚养费 “代通知金”知识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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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举债妻子无合意 法院认定个债没商量

——第二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之二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周韵曦

徐某与丈夫周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周某于2002年开办一机械厂。2014年11月两人协议离婚,并分割了婚内共有财产。2016年10月,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150万元借款为周某与徐某夫妻共同债务。

张某称,2008年至2014年,周某共分8次总计向张某借款150万元,2014年10月,周某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载明借款150万用于工厂周转与职工工资及家庭开支,承诺于2014年12月30日还清。对上述借款,张某与周某已于2015年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由周某分三期于2015年10月底前付清。后经法院强制执行,仍分文未付。

本案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24条”),判决案涉150万元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查明,虽然借款发生在周某与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周某和张某均确认周某与徐某对共同举债并未达成合意,周某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徐某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且双方离婚时未就该笔债务作出约定,周某在离婚前20天向张某作过的还款承诺未经徐某确认。二审因此认定案涉借款为周某个人债务,改判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合议庭认为,“24条”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信赖利益,避免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基于这一立法精神,对“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证明标准可视情适当放宽。本案中,债权人不仅承认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不知情,当初甚至参与对其隐瞒债务,因此就本案而言,对“24条”的规定作一定的扩张性解释更符合立法精神。

□ 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典型案件,二审审查合议庭摈弃了机械适用“24条”条文文义的常见做法,在全面深入核查分析事实、科学理解立法精神的基础上,表明案中所涉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驳回二审申请,公正维护了非举债一方权益。判决书中对法律的阐释与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精神不谋而合,在判断夫妻有无合意、举债方和债权人分配举证责任等方面,为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遵循。

二审审查合议庭认为处理该类案件,既要防止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要警惕夫妻离婚后非举债一方(现实中更多的是女方)“被负债”情形的发生。主审法官注意到,本案周某连续多年向张某借款且只借不还,只有借条没有支付凭证,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值得怀疑,且双方在立案当天调解确认债权,周某在离婚前20天向张某作还款承诺,离婚时却未有涉及,这些事实与一审庭审中张某与周某自认借钱时瞒着徐某等事实综合来看,张某出借款项时应是预期由周某个人偿还,并无与徐某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案认定为个人债务对张某不失公平,最终以司法实践回应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需求,依法保障作为非举债一方妇女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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