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王永钦 发自呼和浩特 近日,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从内蒙古妇联权益部获悉,针对自治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今年自治区两会上提出的关于提高“女工卫生费”的建议,内蒙古妇联于3月15日作出快速答复,建议妇女卫生费标准不低于每月50元。
内蒙古妇联权益部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有两位自治区人大代表和一位政协委员就提高“女工卫生费”提出建议。
人大代表刘桂珍表示,内蒙古为女职工每月补助卫生费5元这项政策已经实施多年,但多年来没有变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5元钱的卫生费补助已经无法体现其实际意义,应该给予调整提高,使妇女切实享受到党和政府关心妇女健康这一惠民政策。建议根据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将女职工每月卫生费补助调整至50元。
人大代表伏凌燕在建议中指出,“女工卫生费”是列入工资发放科目、按月发给女职工的一项费用,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的关爱。但“女工卫生费”的发放标准仍然停留在26年前的水平上。建议自治区政府对辖区内各盟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同时参照其他省份执行情况,结合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工卫生费”发放内容进行修改并提高。
记者了解到,我国很多省区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已经提高了女职工卫生费标准。如河北省2015年规定,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元至6元或相应的卫生用品调整提高为每人每月30元或相应的卫生用品,所需费用按原有经费渠道列支解决。2015年《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卫生费。
记者看到,内蒙古妇联在答复函中说,为依法保护女性的生理健康权益,体现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对女性的特殊关爱,自治区妇联积极进行了妇女卫生用品的市场调研,根据实际并借鉴周边省区市的做法,内蒙古妇联提出如下建议:一、建议保留并适当提高妇女卫生费。发放卫生费是妇女特殊的生理特点和特殊利益决定的,是女性必须支出的一项费用。二、建议妇女卫生费标准不低于50元/月。三、妇女卫生费的受益范围。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享受妇女卫生费的受益范围应包括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公企业等组织的女职工。四、关于妇女卫生费经费的解决建议。由自治区政府出台文件,制定意见或办法。通过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妇联共同出台关于调整女职工劳动保护卫生费标准的意见或办法推动解决,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的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列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解决;企业从职工福利金中列支,也可以从留利中的其他基金调剂解决,为避免企业因增加负担不愿招录女职工的问题,可以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由当地财政解决。
内蒙古妇联副主席郑剑虹对记者说:“妇女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并承担着人口再生产的重要功能,为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关爱妇女就是关爱整个家庭,就是关爱未来,体现社会的文明进步。因此,为了妇女健康,为了家庭幸福,自治区妇联恳切希望自治区政府有关方面能给予关注和协助,共同积极地解决并提高妇女卫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