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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8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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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旷工1天扣3天工资,公司小心吃大亏 返城农民工 让法律呵护打工路 漏水维权需及时 民法总则 儿童安全座椅无3C认证,商家应同时给予两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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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安全座椅无3C认证,商家应同时给予两类赔偿

为保障孩子乘车安全,我于半个月前,以1680元的价格在一家车行购买了一张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并严格按照说明书安装。

近日带9岁的儿子出行,由于避让他人紧急刹车,儿子因惯性向前冲时,安全座椅绑带发生断裂,以至于受到伤害,花去1.56万元医疗费用。事后,我经上网对照查询,发现该安全座椅并没有3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而面对我的索赔请求,车行却以伤害与我急刹有直接关联为由拒绝。

请问:车行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 谢蕾琪

谢蕾琪读者:

车行不仅应当赔偿,而且必须同时作出两类赔偿:购买费用的3倍5040元(即1680元×3)、医疗费用的二倍3.12万元(1.56万元×2)。

一方面,车行的行为构成欺诈。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5条第(八)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而《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现决定对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15年9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也就是说,你购买儿童安全座椅的目的在于出现意外时,能够减少对孩子的伤害,确保孩子的乘车安全,但车行连起码的要求也未能保证。仅就车行明知安全座椅无3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仍照卖不误而言,因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误导包括你在内的消费者,而应当认定为欺诈。

另一方面,车行必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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