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学安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市司法局、南通市政府法制办近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南通市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从2018年2月1日起实施。《规定》将有效整合社会法律资源,南通市政府今年出资150万元帮老百姓请律师,支持民告官,帮助当事人更理性、更充分地参与行政诉讼,为“官”“民”平等对话、良性沟通、解决纠纷架起一座便捷的桥梁。(2月6日《中国青年报》)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赋予了公民更为广泛的诉讼权利和更多便捷的维权手段,然而,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因不熟悉行政诉讼程序规定,有的不能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有的甚至利用行政诉讼不断纠缠、滋扰行政机关,且无诉讼利益滥用诉权、恶意诉讼、反复诉讼现象明显增多。究其原因,主要就是缺乏有效的、能够让原告接受的、专业性的法律引导和规范,因此,最需要有律师等专业法律人士参与到解决行政争议中来,为群众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
南通此次将“诉讼实施能力较差”作为行政案件法律援助条件,意味着拓展了申请范围,不再是只有“请不起律师”的群体才能获得法律援助,此举或将在地方实践层面拓宽法律援助介入公民日常生活的深度和广度,对拓宽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大有裨益。一方面,“民告官”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其价值不仅在于化解司法和行政权属因公民“诉讼实施能力差”带来的困扰,更在于有望明晰行政机关内部出庭应诉主体与法律援助审批主体的依法独立履职,有基本的权力防火墙设置;另一方面,“民告官”诉讼提供法律援助,将解决行政争议中因普通民众法律知识不足、信息不对称、“官”“民”之间实际地位失衡而造成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行政诉讼程序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诸多问题。
“有权利必有救济”是法治时代的必然要求。民众不仅应在刑事、民事诉讼中获得法律援助,在受到公权力侵害时更有必要获得法律援助,这是司法便民利民的需要,更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基于“民告官”的制度架构,加之“官本位”观念的长期影响,行政审判容易受到各方面的干扰。原告与被告之间在法庭上应是平等的诉讼主体,“官”“民”彼此见面进而平等对话不仅要在法庭上充分实现,更要在法庭之外有所体现;不能仅是庭审效果,更应当是公共参与的常态。而法律援助在其中不能只是“敲边鼓”,而应当对具体行政诉讼有实质性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