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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3星期六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综合新闻 团结引领广大妇女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积极作用 “云客服”成了女大学生的满意职业 五大行动绘就妇幼健康蓝图 让妇女成为乡村振兴的生力军 山东青岛女职工生育可享受158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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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女职工生育可享受158天产假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姚建/王丹青 发自济南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 ”,这是《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女职工产假天数的规定。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了解到,《办法》自2月1日开始施行,符合条件的山东青岛市女职工,可享受“98+60”天产假。《办法》规定了青岛市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符合的条件,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青岛市从业1年以上,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连续缴费期间因故中断不超过2个月并及时补缴的,可以计入连续缴费期限。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符合以上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另外,《办法》提出,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记者也了解到,从今年1月1日起,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进行了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原1%调整为1.5%,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当地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作适当调整,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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