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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电梯劝烟案二审改判:劝烟者不担责

法院认为:属于正当劝阻行为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苏建军

本报去年11月30日刊发的《电梯劝阻老人吸烟致死引热议:社会公德与法律原则如何“兼得”?》一文,有了后续结果:

2018年1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田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事情发生在2017年5月2日,上午9点多,河南郑州的一位医生在小区电梯里劝一名段姓老人不要抽烟,引发争执,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离世。该医生也因此被老人家属告上法庭,要求40余万元的赔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当事医生补偿原告1.5万元,老人家属不服上诉,随后11月1日的二审中,法官提出证据不足,没有当庭宣判。此事件一出,引起广泛关注,有网友认为类似南京彭宇案,又一次引发社会公德与法律的讨论。

为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及二审裁判,1月23日,郑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回答了有关问题。

杨某劝阻吸烟与段某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田某某的丈夫段某因在电梯内吸烟问题导致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在双方的争执被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且杨某离开后,段某猝死,该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段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驳回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错误,事实上杨某存在过错,杨某的行为与段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因此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段某有心脏病史,2007年做过心脏搭桥手术。2017年5月2日9时24分许,段某与杨某先后进入金水区天骄华庭2期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内,因段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进行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段某与杨某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段某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后段某心脏病发作猝死。根据金水区天骄华庭小区监控视频显示内容,事件发生过程中,段某情绪较为激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情绪激动程度不断升级;杨某在整个过程中,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经查,三段监控视频中显示出杨某与段某接触时长不足5分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劝阻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其与段某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杨某没有侵害段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其劝阻段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死亡的结果。段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

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法律错误将挫伤公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后,杨某没有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杨某没有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该规定的目的是减少烟雾对环境和身体的侵害,保护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卫生城市建设,鼓励公民自觉制止不当吸烟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杨某对段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遂作出上述判决。

司法审判永远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

郑州中院负责人特别强调:每一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都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本案要告诉大家的是,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对这种合法正当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司法审判永远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

黑龙江省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天姿对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表示:本案体现了法不可违。本案医生杨某的行为没有过错,也不违法。老人的意外死亡,使医生坐在了被告席上,一审判决适用公平原则判决医生承担补偿责任。一审公平原则的适用,让家属感到审判的不公上诉,让医生的同路人感到愤怒进行抨击。案件中,法律与道德对审判结果隐约形成了对立面,不论审判的对与错,当法律与道德底线相交,似乎都是一场龙争虎斗,把居中裁判者送到风口浪尖,让裁判者再受到公众的评判,利与利之间终要取舍,是审判程序胜诉,还是道德的底线占据上风,无论哪方胜出,都将是一方败诉。作为法律的执行者,需要依法判案,兼顾双方当事人矛盾的化解,要承受公众的评判,也要做到促使案件达到一个最佳效果,法院审判要依据法律作出裁决,道德层面将会是裁判者作出判决的一个考虑情节,但不应成为左右判决结果的依据。

本案应该严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老人家属提供证据,并且对未能提供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其事实的主张承担不利后果。医生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看医生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争执的内容判断,有无存在明显的语言上的攻击、侮辱,造成老人心理及身体不适,且此行为是否是诱发老人心脏病的主要原因。公民有劝阻的权利,但也有一个度。如果死者家属能够证实医生有辱骂行为,并且辱骂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医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医生劝阻没有超出限度,没有过错,公民劝阻违反公德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对的,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郑州二审宣判公开后,立即引发网友热议,不少网友表示, 二审宣判很具有指导意义。法律是用来保护守法者的,法律需要指引社会道德的进步,而不是体现对于某些对象的同情,二审判决没毛病;这才是法律,不是和稀泥;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对这种合法正当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司法审判永远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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