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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6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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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新农村周刊 村官 乡村振兴,让希望在广阔的天地升腾 工作好不好 群众来测评 “工作队,请别走” 咱农民合作社更有法律保障了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面布局乡村振兴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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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咱农民合作社更有法律保障了

□ 周俭

新年前夕,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这是该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来自农业部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目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到199.9万家,是十年前的76倍,入社农户也超过1亿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8%。时隔十年的这次修订,正是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需要,针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对于全国近200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希望组建合作社抱团发展的农民来说,了解、熟悉这部新的法律,对合作社的规范运营和良性发展都十分必要。那么,相比于2007年颁布的法律,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做出哪些重要修订呢?

● 合作社法律地位获得明确保障

新法总则第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时,专门增设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一章,赋予“合作社联合社”以法律地位,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利。

● 合作社服务类型扩大

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修订后的新法则取消了有关“同类”的限制,扩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和服务业务范围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 合作社成员可以用非货币财产出资

新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新增设的这一条可谓新法的亮点之一,是在农村土地改革等多项改革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做出的法律调整,意味着合作社成员的出资形式进一步放宽,出资方式可以多样化,有利于提高农户投资的积极性。

● 合作社可以向企业投资,但有责任限制

新法第十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这也是新增加的一条规定,这一规定是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重要体现。

不过,这一规定也同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投资责任做出了限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专门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但是,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被视为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益保护措施。

● 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进一步规范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以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法也增设了一些规定,如第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第七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其中处以罚款是新增加的内容。

● 三个以上合作社可成立联合社

新法第七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这新增的一章对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等做了规定,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登记后,可取得法人资格;该章还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社一票”。

● 合作社扶持措施增加

新法在第八章“扶持措施”中,增设了相关条款,如第六十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

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内容充实、针对性较强的法律,符合实践和改革发展需要,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起到推进作用,也有利于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载体,在乡村振兴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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