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姜某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竞得房产一套,法院向姜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载明“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后,姜某的妻子胡某称姜某竞买得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过户需加自己名字,姜某也表示同意。
请问以买受人姜某身份成交的拍卖财产过户时能否直接加上配偶名字?
读者 董浩
董浩读者:
拍卖成交的买受人是姜某,办理产权过户时,相关机构只能按照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将房屋过户至姜某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本案中,买受人是姜某,生成的成交确认书身份信息也是姜某,法院也送达了成交裁定书。因此,此时拍卖房产的所有权已转移,房产所有权人为姜某。
姜某、胡某系夫妻关系,尽管姜某同意过户时加上胡某名字,但是这种过户属于增加房屋共有权人。而本案中,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买受人姜某,相关产权办理机构只能依据法院裁定办理过户手续给姜某个人,如需加名,胡某事后可以携带夫妻证明办理。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法官 孔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