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高峰/刘洪春 韦登会 发自大新 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强化涉妇女儿童案件审理和维权工作,近日成功调解一起因探视权引发的亲情纠纷案件。
2010年,农某(男)与麻某(女)经大新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儿子小杰由农某直接抚养至年满十八周岁止。离婚后因思子心切,麻某多次到农某家探视儿子,但遭到农某及其家人的阻挠。无奈之下,于2017年11月底,麻某以前夫拒绝其探望儿子为由诉至大新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原告在方便的时候可以探视儿子,每个假期可以带儿子随原告生活30天。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考虑到如果通过判决的形式让麻某行使探视权将会加深双方矛盾,对孩子幼小的心灵也会造成创伤,于是,法庭干警便来到农某家了解情况,农某及其家人表示,非常害怕麻某将孩子带到外地抚养,而且经常探望孩子也会影响孩子的学习。之后,干警们又询问麻某的想法,麻某表示孩子由农某抚养其没有意见,她只是思念孩子,想给予孩子更多的母爱。
主办法官了解双方想法后,对农某及其家人从情、理、法等方面进行了耐心劝导,并告诉双方一定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有利于家庭和谐的方面出发,为孩子成长创造一个好的环境,孩子在年少时父爱、母爱都是不能或缺的,如果一味制止原告探望孩子,反而会对孩子性格塑造造成不利的影响。在法官耐心的悉法明理下,农某及其家人最终同意让麻某在合适的时间探望孩子,在节假日的时候也允许其将孩子带回家居住。至此,一场因探视权引起的亲情纠纷就此化解。
大新法院法官认为,此类案件虽然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易于审理,但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妇女儿童权益,在审理中还是要以情动人、兼顾法理,力求各方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切实保护,以此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