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宋利彩
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出台的第一部文化方面的法律,也是公共文化领域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法律。
文化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杨志今12月14日在文化部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公共图书馆法以宪法为依据,对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要求,构筑了公共图书馆的基本制度体系,充实完善了文化法律制度的内容,为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该法明确了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等基本原则,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基本格局,对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运行、服务、管理和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司长张永新在当日的发布会上表示,目前我国已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图书馆服务网络,但从全国来看,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特别是基层公共图书馆服务效能不高的问题还普遍存在。
因此,公共图书馆法将提高效能作为公共图书馆的努力方向,明确要求建立从国家到省、市、县、乡、村六级的公共图书馆设施网络,并通过加强数字服务、流动服务和自助服务设施建设,扩大图书馆服务网络的覆盖面。要求充分利用好图书馆的现有设施,实行免费开放,向公众提供文献信息查询、借阅服务,开展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和展览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要建立县级图书馆总分馆制,广泛开展数字服务、流动服务、自助服务,加强与学校、科研机构等领域图书馆交流合作的方式,促进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向城乡基层延伸,提高服务效能。
此外,杨志今表示,文化部还将加强对公共图书馆法的督导检查,重点对地方各级政府履行政府保障职责的情况、文化行政部门推进业务建设的情况、公共图书馆开展服务的情况等进行实地督察。对各地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做法,将及时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将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