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半年前进入一家公司当“学徒工”,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近日,公司以我“不胜任工作”为由让我走人,我虽表示同意但要求公司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可公司表示只有“出师”之后才有资格签订劳动合同,更无权索要双倍工资。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杨秀兰
杨秀兰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学徒工”也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应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取决于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与之对应,公司与“学徒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无疑是应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关键。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即“学徒工”系“新招工人”的身份,意味着其属于用人单位的一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也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公司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