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茵茵
互联网共享单车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为社会公众提供短期自行车租赁服务的共享经济模式。可正当用户们在眼花缭乱的单车中选择困难时,共享单车项目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出现了一轮“倒闭潮”。
2017年10月,被网友们称为“最好骑”单车、业内综合排名第三的小蓝单车陷入经营困境,用户押金无法退还、拖欠员工工资、无力支付供货商车款的消息频频爆出。许多用户在多次投诉、经相关部门调解未果后,陷入深深的焦虑和困惑之中。作为一名普通的小蓝单车用户,应该如何使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一般民事诉讼是相对经济的维权方式
一夜之间,小蓝单车“倒闭”的消息不胫而走。事实上,“倒闭”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是指公司陷入经营困难、资不抵债,无法继续运营。法律意义上的“倒闭”是指公司破产。破产需要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进行,十分复杂,对于一般的小蓝单车用户来说,通过启动企业破产程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成本过高,并不经济。
小蓝单车公司并未进入破产程序,也未丧失法人资格,其仍然是民法上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以在法律意义上并未“倒闭”。当然,如果小蓝单车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用户们可以通过破产公告申报债权。另有一种可能是,小蓝单车被其他企业合并,合并后,小蓝单车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负担,用户可向合并后的公司主张债权。
但上述两种情形目前并未发生,所以,用户权利的法律救济可以通过一般民事诉讼实现。因用户持有债权的金额一般很小,相较破产程序和等待企业合并的发生,一般民事诉讼是相对经济的维权方式。
小蓝单车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1)双方系车辆租赁合同关系。
“小蓝单车”系天津鹿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鼎公司”)研发的一款软件,用户在小蓝单车APP上进行手机号码验证时,需同意《用户协议》。该《用户协议》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合同,用户同意后,与鹿鼎公司正式建立了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到合同的约束。
鉴于用户需缴纳一定的车辆使用保证金、鹿鼎公司提供单车、用户可以选择时间段付费使用,鹿鼎公司与用户之间形成的是车辆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这种线上车辆租赁模式与线下车辆租赁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线下车辆租赁都是单次缔约、单次使用,而线上车辆租赁是一次缔约、多次使用。
(2)押金和预存金退还有合同依据。
用户在小蓝单车APP上通过手机号码验证后,会被提示交纳199元的押金,在押金金额的下方鹿鼎公司明确注明押金可全额退。根据小蓝单车用户指南中关于“押金与计价”的约定,押金作为小蓝单车使用的保证金,可以申请退款,每天仅可申请一次押金退还,每月仅可申请三次押金退还。申请押金退款后,预计1~7个工作日内原支付路径退回。
用户指南也是鹿鼎公司与用户之间的约定,可视为《用户协议》的一部分,因此,小蓝单车用户根据上述约定申请退款具有合同依据,鹿鼎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退还用户押金。
除押金外,预存金的退还也是困扰用户的一个重要问题。从用户指南的支付方式来看,支付采用的并非线上第三方支付模式,而是通过小蓝单车账户中的钱包余额支付,用户需先往账户钱包中充值。而根据小蓝单车的余额规则,余额分为充值、赠送及现金余额三种。
上述三种余额中,充值余额和现金余额可以提现,赠送余额不可提现,仅可用于骑行订单支付。如果用户申请退还充值余额,可以通过余额规则指定的方式提交申请,小蓝单车承诺在用户申请退款服务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理退款。由于现金余额是用户在活动中通过有效骑行获得的现金奖励,因此根据余额规则,现金余额累计至10元后可以提现。
余额规则与用户指南一样,是鹿鼎公司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条款,应当视为《用户协议》的一部分。因此,用户通过余额规则指定的方式申请充值余额的退款,具有合同依据,鹿鼎公司应该按照约定为用户退款。同样,用户申请10元以上现金余额的提现,鹿鼎公司应该履约。
押金、充值余额退还迟延构成合同违约
小蓝单车陷入“倒闭”漩涡后,出现的押金、充值余额退还、现金余额提现迟延行为,均构成合同违约。很多用户在维权中指责鹿鼎公司未按照承诺的押金退还期限退还押金,存在“欺诈”。实际上,合同法领域的“欺诈”与普通老百姓理解的“欺诈”并非同一概念。老百姓口中的“欺诈”更趋近于欺骗、违背承诺的含义,而合同法上的“欺诈”,则是在缔约过程中故意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从而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受欺诈一方有权撤销或变更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具体到鹿鼎公司与用户订立的《用户协议》,未按约定时间退还押金、账户余额的行为显然不构成合同欺诈,而是民法上的违约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在鹿鼎公司违约的前提下,用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鹿鼎公司退还押金、充值余额和10元以上的现金余额于法有据。
用户提起诉讼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时,用户还需注意的是,《用户协议》中有关于争议解决管辖法院的约定,为鹿鼎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这一条款在法律上被称为“约定管辖”。鹿鼎公司与用户之间是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鹿鼎公司与用户之间可以视为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鹿鼎公司与用户达成的《用户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鹿鼎公司已经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约定管辖条款,该条款应认定为有效。如果鹿鼎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约定管辖条款被认定无效后,用户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根据法律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因此,用户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应该首选鹿鼎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由鹿鼎公司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法院管辖。
用户选择合同履行地的,在用户起诉要求返还押金、充值余额、现金余额的案件中,用户所在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所以,可以以原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此外,对于准备起诉的小蓝单车用户,应当及时通过录音录像、手机页面截图等方式收集、保留证据,特别注意收集曾向鹿鼎公司主张权利的有关证据。
□ 法官提示
小蓝单车“倒闭”只是一个共享经济泡沫的破灭,但任何企业都不应当通过损害其用户利益的方式去经营,成为一个对消费者恶意违约的企业。企业的社会责任,不应当只是公司法上的条文,而应该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的座右铭。当小蓝单车用户的权利受到损害时,我们鼓励他们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我们更希望的是,他们不用主动捍卫权利,他们能遇到一个“善良”的企业。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