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
◆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是加强党对反腐败统一领导,形成制度化、法治化成果的需要,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
◆ 依法行使监察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体现了对所有公务人员的全覆盖、无例外。
■ 高晓丹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工作目标是“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党的十九大报告在部署“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时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健全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举措,是党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反腐斗争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为取得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打下坚实基础。
强化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决心和勇气,强力反腐、正风肃纪,创造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败记录,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效,凝聚了党心民心,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公认和好评。
当前,不敢腐的氛围已初步形成、不能腐的制度日益完善、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为坚决打赢反腐败这场正义之战,不仅要继续保持强力反腐的高压态势,还必须依靠严密的制度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保障。实践证明,只有通过制度反腐,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从根本上铲除腐败的罪恶源头、构建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为此,必须“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使监督力量能够覆盖延伸到所有的公职人员,使得监督体制和监督机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目的是要强化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铲除腐败的有效机制。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称《条例》)。《条例》第37条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由试点向全国推开
2016年11月,中办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三个地区试点工作把建章立制贯穿改革全过程,对监委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责以及讯问、留置等十几项调查措施先行先试、应试全试,并完善监委内部监督制约和外部的衔接协调机制。通过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三地区完善了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推动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健全了反腐败领导体制,加强了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建立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完成人员转隶和工作职能转换,构筑起纪法衔接的全新的制度体系。
三地区试点任务完成后,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这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十九大刚刚闭幕,中办就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在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11月7日,国家监察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铿锵有力地向前推进。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
我们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首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并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层次清晰、运行有效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使管党治党建党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与党内监督体系的健全完善相比,国家监督体系却存在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等问题。必须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的监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利于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使监督体制和机制迈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其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国家监察制度改革,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惩治腐败的决心和信心。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既需要科学把握法治精神和执法司法的一般规律,也要认识到反腐败工作的特殊性,通过法治方式构建新的架构体系、形成新的运行机制,完善监察委员会内部监督制约和外部纪法衔接。同时,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有利于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
第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重要的就是在治国理政方面构建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和运转良好的体制机制。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形成高效权威的国家监察体系,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反腐败专门机构
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做好顶层设计,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反腐败专门机构,与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和司法机关性质不同,在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过程中,既要科学把握法治精神和执法司法的一般规律,也要充分考虑反腐败、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性,通过法治方式形成新的运行机制。同时,将留置明确为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并通过立法对审批程序、使用条件、使用期限等作出严格限制,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
十九大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既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决心和自信。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