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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舆论关注的“杀妻藏尸”案于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施暴者的暴行再一次引发对家庭暴力的深思。本文以史为鉴梳理了家暴产生的历史根源。作者认为家暴源于夫妻权力关系不对等。此外,在以礼治国的原则下,古代的法律也深深打上了男尊女卑的烙印,凡事涉夫妻冲突,不论秦汉律法,还是唐宋明清的法律都毫无例外地偏袒男子。父权文化与礼制的遗毒至今未散,要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其中观念的更新和法律制裁力度的加大是必要手段。
■ 焦杰
备受舆论关注的“杀妻藏尸”案于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朱晓东被诉故意杀人。在这起令人惊恐的“杀妻藏尸”案中,朱晓东因与妻子发生争吵,将其掐死,并用被套包裹妻子尸体,塞入家中冰柜内冷藏。又一名女性死于残忍的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暴行令人发指,也引人深思。
据统计,因家暴而导致的离异占全部离婚案件的25%左右,涉嫌犯罪的妇女遭受过家暴的比率为35.7%。在世界范围内,针对妇女的暴力也不鲜见。全世界大约1/3的妇女曾遭受过身体或性暴力,其中大多数发生在亲密关系中,高达38%的谋杀妇女的案件是男性亲密伴侣所为。在中国,亲密关系暴力也很严重,家暴发生率约为30%,90%的受害者是女性。为推动性别平等,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值此“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16日行动”期间,笔者将以史为鉴梳理家暴产生的历史根源。
家庭暴力源于夫妻权力关系不对等
法国著名女性主义学者西蒙娜·德·波伏娃说过:“两种类别的人在一起时,每一种类别都想把他的主权强加给对方……如果其中一个类别的人以某种方式取得了特权,那么这一类别将压倒另一类别,让他处于受支配的地位。”两性关系也是如此。家暴可以说是父权社会的产物,源于丈夫控制妻子身体的需要,以保证妻子生下的每一个孩子都是自己的后代。
受母系文化影响,先秦时代两性关系壁垒并不森严。未婚而合、私奔和私通现象非常普遍,为了防止乱族的事件发生,上古时期曾经流行过“三月庙见”之礼,即行过共牢之礼的夫妻并不同房,她需要在婆家考察三个月,确认没有珠胎暗结才能到祖庙拜见男方祖先,正式确立媳妇的地位。如果没有通过考察,她将会被退回娘家。为达到控制女性的目的,周公制礼作乐,严格内外之分,将夫妻之间的权力关系也规划在内,一方面通过成年礼和婚礼将男女两性分隔到不同的区域之内,确立了男外女内的社会分工,男子不但成为家庭的领导者,也成为妇女的代言人;另一方面又通过以父系血缘为核心的丧服制度,确立了重父党轻母党、尊父轻母、嫡庶有别和男女有别,尤其是“妇人不二斩”的原则,赋予丈夫在夫妻关系中的至尊地位。
战国以后个体家庭的普遍建立,夫妻关系超越宗法关系而受到思想家的普遍重视。不论是儒、墨、道、法,还是杂家等,他们的妇女思想都惊人的一致。《庄子》曰:“男先而女从,夫先而妇从。”《韩非子》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出现于战国时期的《易传》则是这一时期妇女思想的集大成者。《文言传》和《系辞传》将乾坤两卦与君臣、父子、夫妻联系起来,确立了男为乾为尊,女为坤为卑,男阳女阴、男主女从的性别观念。汉代的董仲舒巧妙地将儒家的正名思想与《周易》的阴阳思想相结合,提出了“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的主张,在意识形态领域确定了夫尊妻卑、男主女从的礼教。“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服丧原则,变成了针对女性的道德规范,夫妻关系由先秦时期的“夫义妻和”变成了“夫御妻事”,这意味着丈夫有权力管教妻子,而妻子有义务对丈夫服从。在整个中古社会,礼法所认可的夫妻关系完全由夫对妻所享有的权利与妻对夫应尽的义务所构成。
古代法律凡事涉夫妻冲突皆偏袒男子
在以礼治国的原则下,古代的法律也深深打上了男尊女卑的烙印。凡事涉夫妻冲突,不论秦汉律法,还是唐宋明清的法律都毫无例外地偏袒男子。《秦律》规定,对强悍的妻子,丈夫可以用打的方式来管教她,如果有明显的肢体折伤,才是犯法的行为,处以“耐”刑,即是削去胡须。汉律的处罚更轻,即便打伤了妻子,但如果不是用兵刃伤的,“毋罪。”然而“妻殴夫,耐为隶妾。”
唐宋之法对妇女的利益予以一定的关注。妻殴打夫,徒一年,如果打成重伤,处罚时要罪加三等,然而丈夫把妻子打伤,却罪减二等。还好,若是打死了,双方皆判死刑,尽管死法不一样。虽然如此,唐律力图维护夫权统治的倾向依然十分鲜明,同罪异罚、夫轻妻重是其典型特征。明清关于夫妻暴力的处罚原则与唐代一致,同罪异罚、夫轻妻重是其主要特点,只不过更加突出了维护丈夫权威的性质。丈夫只要不把妻子打出明显的折伤就不算犯法,打出明显的折伤,也减二等(清三等)治罪。然而只要妻子敢殴打丈夫,就要杖一百;打伤了,加三等治罪;打成重伤判绞刑;打死,处斩刑;故意杀的,凌迟处死。
明律更为丈夫打死妻子的严重后果脱罪。明律规定,如果妻子殴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丈夫擅自将她杀死,处杖刑一百。但是,如果妻子因不堪忍受丈夫殴骂而自尽身死,则不论罪。因为这条法律的存在,明代男子擅杀妻子的现象比较严重,所以《大清律例》稍做改变,在后面加上了“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若已亡,止科骂夫。或妻有他罪不至而夫擅杀,仍绞。”显然,清代法律的制定者认为明律有很大的漏洞,增补条文进行弥补,但增补后的条文还是有很大的漏洞。试想,有几个祖父母、父母能够为了媳妇而大义灭亲的。
因为有法律支持,明清时代的家暴现象极为严重,生活琐事是导致夫殴妻致死的最主要原因,日常口角,家务不及时,服侍丈夫不够好,不慎摔坏了东西,劝丈夫不要打架等,都是引发丈夫暴打妻子的理由。起因虽然不同,但忤逆了丈夫的面子,违反了夫妻伦理是共同的。清代发生过一个著名的案例,有个叫裴秉若的人,在十年间,用鞭棍殴打、火叉烫烙、小刀划割等暴力手段残害妻妾,前三任妻子自杀而亡,第四任妻子重伤病故,被打死的妾有四人,打跑一人。因为妇女不堪忍受家暴而自杀的现象太严重,所以清律又增加了一条“若殴有重伤缢死者,其夫杖八十”。
当今社会发生的家暴原因很多,家暴难以得到处罚的原因也不少,但传统观念和制裁太轻是最重要的原因。每一个家暴的实施者肯定是父权社会夫妻伦理的忠实信徒。当代社会虽然提倡男女平等,妇女的法律地位与男子相同,但传统观念的影响仍然很深,家庭暴力和亲密关系的暴力总被视为私人事务,公共权力不愿也难以介入。虽然反家暴法已经出台,使得公权力有法可依,但对施暴者产生威慑作用仍需时日。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观念的更新和法律制裁力度的加大,皆是必要的手段。
(作者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