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林志文
近日,《广东地区家事调解大数据报告》发布,该报告由专业从事婚姻家事业务的广东成说律师事务所完成。报告显示,家事调解对家事纠纷实体问题的处理更具有创造性、更能体现出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解决纠纷的程序更加便利。
广东成说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小非律师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在婚姻家事案件中,调解几乎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为深入了解调解程序之于家事审判实践的作用,该所组织律师团队针对近期广东地区公开上网的527份婚姻家事案件调解书进行了大数据分析,“希望能够为婚姻家事案件的当事人、律师同行以及广大关注家事调解的人士提供借鉴和参考。”
解读:调解和好的情况较少出现
报告显示,调解程序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具有普适性,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都同样适用。其中第一审程序案件适用调解的比例更高,达84%,而第二审程序案件适用调解的比例为16%。
经调解程序结案的案件审理周期短,化解纠纷快。数据显示,所有案件均可在立案后一年内处理完毕,其中18%案件在一个月内结案,20%案件的处理周期在一到三个月内。
不过,离婚纠纷中,调解和好的情况较少出现。经过筛选,527件案件中有378件是离婚纠纷。从调解结果来看,其中通过调解达成离婚一致意见的占97%,调解和好的案件仅占3%。数据还显示,在调解离婚的案件中,第一次起诉并调解离婚的案件占88%,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占12%。数据还显示,双方均无婚姻过错的离婚案件更易达成调解。
值得注意的是,独生子女在调解结案的案件中归父或归母抚养的比例基本持平。从统计数据来看,以调解形式结案的抚养费的约定更加灵活。调解书确定的抚养费的标准大都在每月3000元以下;其次,存在大量无需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情形,涉及抚养权纠纷的290件案件中,有44%的案件约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律师指出,这种情况在以判决形式结案的案件中并不常见。
报告结果还显示,调解结果对探望权的约定普遍简单。占比达48%的案件当中,双方未对探望权的行使做出明确的约定;在约定了探望权的案件当中,超过一半(占比57%)的案件未对探望权行使的具体细节进行明确约定。
此外,调解书中大部分未约定夫妻债务如何分配承担。数据显示,超过一半的调解书未明确约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在明确约定了债务承担的案件中,夫妻债务各自承担的情况占比最高。报告还显示,对夫妻财产分配简单,约2/3的调解案件涉及夫妻财产分配;夫妻共同财产以常规分割方式为主,但非基于财产分配而支付的经济补偿的情形也大量存在。
结论:调解更能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李小非表示,通过对家事调解的大数据分析,调解本身存在的优势明显:对家事纠纷实体问题的处理更具有创造性、更能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解决纠纷的程序更加便利,这是判决方式处理家事纠纷所不能及的。如采取共同抚养等方式,更好地解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灵活支付抚养费,包括抚养费一次性支付、以财产折抵抚养费、以定期存款的形式承担抚养费、抚养费分期支付等形式;此外,对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房产进行处分。
大数据分析发现,利用调解方式解决家事纠纷,除了在实体问题的处理上更灵活之外,在程序适用上也体现出更加便利和高效的特点。这一点,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得到了明显的体现。
建议:明确约定内容,避免日后再发生纷争
报告留意到,目前的家事调解程序和实体内容上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对财产分割债务处分等实体性问题的约定过于简单等。报告仅从数据整理当中体现出的问题角度,提出针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在调解书中表述的问题,报告建议,在双方达成协议认定无其他共同财产可以分割的前提下,要在调解协议写明“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而非什么都不写或是“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从而避免日后再发生纷争的可能性。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调解书中怎么约定才可以规避风险的问题,报告指出,通常在调解中,双方在达成无共同债务合意的前提下,应当注明“双方无共同债务”,而非仅做出“双方无其他争议”的意思表示。此外,为了避免对方存在私下借贷的行为,还应明确“各自对外债务由各自承担”。
对于探望权应否约定、怎么约定的问题,报告指出,探望权是离婚后未取得子女抚养权一方的重要权利,但绝大部分调解书关于子女探望权的约定都非常简单。报告建议,尽可能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具体的探视规则。在探视的时间和方式上,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考虑,还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尽可能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亦便于对方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