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孩子,希望相关教育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短期看,要立即开始排查不合格师资,将孩子身边的隐患及时清除。
长期看,要加快学前教育领域的人才培养,提高幼教人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让他们以成为孩子的“第二家长”、家长可信赖和托付的人为荣。
同时,还要建立起幼教行业的准入机制和职业资格考核吊销机制,加强对保教机构和保教工作人员的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 张荣丽
近期,发生在上海和北京两个幼儿园的虐童事件再次刺痛善良人们的心,挑战社会公众的容忍底线,成为最新的舆情事件。在谴责和处罚虐童保教人员和事发幼儿园之余,人们更关心的是为什么这类事件屡屡发生,如何能避免此类事件再发生,给儿童一个安全,给家长一个安心。
相关法律规定是充分和健全的
我国是世界上儿童数量最多的国家,历来重视儿童权益的保护。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无论是根本大法宪法,还是部门法,例如民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诉讼程序法中,都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国家还制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母婴保健法》等。
具体到学龄前儿童,早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就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和法律,促进学前教育工作健康发展。1989年,国家教委发布了《幼儿园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1996年又发布了《幼儿园工作规程》,对幼儿园的整个工作流程进行规范,其中规定应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该规程在2015年还根据国家法律的发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和虐童的规定。
进入21世纪后,面对社会在学前教育方面更高标准的需求,国务院在2010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简称学前教育的“国十条”),其中明确规定地方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的责任主体。各省(区、市)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国家层面对学前教育的重视和发展部署在地方政府层面也得到落实和响应,例如北京市政府面对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加强管理,在1995年发布了《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办学目的”。
以2012年浙江温岭虐童事件为代表的多起发生在幼儿园的虐童事件又促使刑法在虐待罪上进行了较大修改,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立法机关回应社会关切,针对虐待罪做了较大修改,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扩大了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同时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不厌其烦地梳理和罗列法律规定,无非想说明一个问题:无论是对幼儿园的申办程序和工作流程,还是对违法犯罪的追究和处罚,目前的法律依据都是比较充分和健全的。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幼儿园的监管还要加强
那么,在国家重视学前教育工作,法 律规范基本健全的情况下,仍屡屡发生幼 儿园虐童事件,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徒法不足以自行!国家和地方规范托幼工作的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得到完全落实,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幼儿园的监管还要加强。
既然地方政府明确规定民办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办学目的,就应该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上市公司兴办幼儿园,以及在直营幼儿园之外,大量吸收加盟幼儿园等行为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不能允许社会力量以餐饮、娱乐业的经营模式来经营幼儿园,在审批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把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挡在学前教育公益事业大门外。
托幼园所师资状况长期得不到应有的改观
与大学不在大楼在大师同理,幼儿园不在华园在慈母般的幼教老师。笔者所在高校的学前教育专业在全国是比较知名的,学生在校期间要学习与幼儿教育有关的诸多学科知识,还要学习钢琴、绘画、组织游戏、陶艺手工等诸多艺术技能,并须进行长时间的入园实习训练。笔者曾为该系学生教授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课程,深知一个合格幼教人才培养之不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然而遗憾的是,全国开设学前教育的高校并不多,每年毕业生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优秀幼教人才的需求。
此外,红黄蓝教育之类的逐利机构在幼教领域高收费、低投入,为降低薪酬找没有资质的人充任保教人员,劣币驱除良币,使得幼儿园教师整体薪酬水平较低,与他们的付出严重不符,挫伤了部分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从业积极性,国家辛苦培养出的合格师资力量在生活压力之下转而从事其他行业工作,造成我国托幼园所师资状况长期得不到应有的改观。有些边远地区幼儿园,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幼儿园,师资更是鱼龙混杂,一些把幼教职业当“饭碗”、将淘气孩子视为“熊孩子”“小魔王”、将“厌童心理”化为钢针药片的人混在其中。
亟须加强学前教育人才培养工作
相关教育部门在学前教育人才培养工作上的滞后给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显露出来。短期看,要立即开始排查不合格师资,将孩子身边的隐患及时清除;长期看,要加快学前教育领域的人才培养,提高幼教人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让他们以成为孩子的“第二家长”、家长可信赖和托付的人为荣。同时,还要建立起幼教行业的准入机制和职业资格考核吊销机制,加强对保教机构和保教工作人员的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目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已经进行了调整,随着二孩时代的到来,家庭对托幼园所的需求将更加迫切。这对国家的托幼事业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如果学前教育不回归公益性质,政府不成为托幼园所的兴办主体,不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大专院校不大量培养合格的师资力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管责任,那么,家长难以安心,孩子难以得到安全。
我们为受虐孩子感到痛苦,但不能止于痛苦。有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同样的问题一再出现。因此,痛定思痛,为了孩子,希望国家教育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司法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追责,杜绝此类事件再发生。
(作者系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延伸阅读
四项措施有效预防和应对虐待儿童问题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消息 虐待儿童是一个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的问题。很多国家都采取了有效措施来强化幼儿园、学校等场所的监督管理,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应对虐待儿童问题。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代表花楠日前建议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任何接触儿童的工作人员必须在入职前接受背景调查以及犯罪记录的审查,以确保其此前没有伤害儿童的劣迹和前科。如果不具备条件进行调查和审查,那么至少任何被雇佣的儿童工作人员或志愿者必须签署声明书,确保他们此前没有任何因伤害或者虐待儿童的行为而被控告、被起诉或者被定罪。
必须确保所有为儿童提供服务的成年人拥有适宜的资格,接受培训以及完善的监督。所有儿童工作人员必须签署行为准则书,明确其行为的标准以及要求,确保儿童不会因为工作人员的行为受到伤害。儿童工作人员及其主管必须接受良好培训,使他们能够识别儿童遭受虐待的迹象。同时,这些为儿童提供服务的机构必须订立明确的工作流程,保证在发现伤害和虐待儿童的迹象时可以及时报告。
家长和其他儿童照料者也应了解儿童受到虐待可能会出现的迹象,并且清楚地知晓有哪些可以投诉和报告的渠道。家长也应告诉和鼓励孩子,如果他们有任何担忧和恐惧,要敢于向家长表达。但必须认识到,儿童尤其是幼儿还不能充分地为自己发声,所以我们必须构建完善的监管机制和儿童保护措施。
同时,有必要对于目前幼儿园等场所的管理流程和标准进行检查,考虑是否需要加以整改来保障儿童安全。例如任何时候均需要两名工作人员在场,建立儿童保护问题的强制报告机制,并设置有效措施使家长能对儿童在园情况进行查看。
对于儿童保护,全社会需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着力于预防伤害儿童的事件发生。一旦发生则应及时有效应对,并为受害儿童及家人提供必要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