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姜楠
随着全国线上消费的爆炸式扩张与消费热情的膨胀,各种欲望、机会与规制交织,所生成的法律风险无处不在,不只针对消费者,同样针对从业者。
微商朋友圈的销售乱局
张某是销售速效减肥药的微商,通过微信朋友圈向外推销药品,其谈好价格后,大部分时间由上家直接向下家发货,自己赚取提成。上家告诉过她,所售药可能造成胎儿畸形,因为“有个顾客怀孕了,但是有胎芽没胎心”,但因为她自己也在吃,为了挣钱,还是在销售。
张某销售37粒减肥药给孙某,孙某服用后腹泻、气喘、呕吐,诊断为“急性口服西布曲明中毒”。民警将张某抓获,并现场起获减肥药21粒,经检测含有西布曲明、酚酞成分。后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3000元。
特别提示:相较于购物平台的审查与监管,存活在微信朋友圈、以分级经销为特点的微商,则显得更加混乱。A货、三无面膜、美白丸、减肥药等开始在此筑巢。而销售者未必不知道自己正行走在灰色地带,也许只是相信,下一个被抓获的不会是自己。
二手交易平台不“二手”
周某系某公司职员,其通过转转APP发布消息,后以200元的价格出售自己积攒的北京市停车收费额定专用发票543份。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真发票。后法院以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罚金1万元。
特别提示:平台和商户之间的依存关系,随着发展阶段的不同,呈现出不同的样态。随着线上购物平台的日渐规范,二手交易平台开始成为违法行为新的温床。发票、假性药等并不“二手”的物品,堂而皇之的以二手名义进行销售。以2017年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28起非法出售发票罪为例,其中24起系通过转转、58同城、咸鱼完成交易。
非法出售发票罪的本质在于发票作为税务管理的凭证,不得进行私下交易,不论真假与来源,均不能进行销售。售卖者难逃责任,但对于平台而言,如何履行网络完全管理义务,是线上二手交易进一步扩张必须解决的问题。
新场所的刷单骗局
吴某在百度糯米团购网站上,利用他人身份和银行信息,虚构“山东面馆”“榴莲蜜语”“云滋味”三家商家身份。在百度糯米推出团购消费向商家返利活动期间,以虚构订单刷单方式骗取糯米网购返利7万余元。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2万元。
特别提示:从滴滴、快的大战,到饿了么、美团之争,每一个线上垂直消费市场的扩张与争夺,几乎都伴随着资本力量倾轧而过,而在一次次补贴大战中,总有一些所谓的聪明人,瞄准了“第一桶金”。
类似的案情、不等的数额,在各个平台屡见不鲜。由线下向线上转移的,不仅是消费习惯,同样也有古老的贪念和犯罪。而我们需要了解的是,线上也从来不是法外之地。
不能忽视的禁止交易名录
李某想在淘宝上销售日本代购的眼药水,发现淘宝提示“参天”“千寿”都属于禁止上架销售的产品,但标注“狮王”则可以上架。后他以此方法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狮王”多种型号眼药水共计680盒,销售金额2万余元,后经鉴定上述眼药水均应按假药论处。
庭审中,李某供述,“代购”的眼药水除最初销售的50余瓶是从日本购买外,其余均是从淘宝上的供货商处购买。后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李某拘役4个月,罚金5万元。
特别提示:时至今日,淘宝早已不是大家诟病的假货横流、野蛮生长的淘宝了,通过详细的禁止交易名录和关键词、截图审查,线下不能合法交易的物品,不再能轻易转移到线上。然而规则和漏洞永远相伴,对于那些自觉机智的利用淘宝漏洞牟利的卖家而言,也许并不是一种“幸运”。
老板犯法,员工或也担责
郑某应聘到某网店工作,任店铺客服并负责销售盗版软件。郑某虽知道软件是盗版的,但觉得是老板的事儿,还是选择继续销售。截至被抓获,其参与销售数额107万余元。后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3万元。
特别提示:网购究竟创造了多少个价值过亿的自主品牌、衍生了多少个淘宝村、提供了多少个就业岗位?另一端,又有多少“打工者”因为网购身涉犯罪?而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是客服小妹、打包小弟、送货大哥,其犯罪所得和收入并不成正比,但却必须和老板一起,承担犯罪的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危害性的评价重点,并不仅仅依靠获利多少,“打工者”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关键在于对犯罪行为的参与程度。在网购就业市场日益扩大的今天,如同线下就业一样,行业的违法性风险,也应该为大家所考虑。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