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于怀清
随着冬日的到来,各地陆续进入今年的供暖季节。冬季采暖直接关系着居民们的切身生活,由此引发的纠纷时常发生,给供暖单位和用暖居民都造成困扰。
争议为何频繁发生?用户为何拒不交纳供暖费用?11月1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用“以案说法”的形式,给居民和企业带来提示。
没有合同不交费 理由欠妥胜诉难
争议:用户接受了供暖单位提供的供暖服务,但是以与供暖单位之间没有签订正式的供暖合同为由,拒绝交纳供暖费。
现实当中,供暖单位有的是从原开发商处转让取得小区的供暖经营权;有的小区原是某单位公房,供暖单位与该单位签订了整体的供暖合同,而供暖政策改革以后没有与个人重新签订正式的供暖合同。在这种种情况下,用户认为自己与供暖单位没有签订供暖合同,不存在供暖合同关系,以此抗辩拒绝交纳供暖费用。
赵某是某小区居民,该小区经回迁建成后,开发商将供暖经营权转让给了甲供暖单位。赵某入住后与开发商签订了供暖合同,但是未与甲供暖单位签订供暖合同,期间每年供暖季都接受了甲供暖单位的供暖服务。
甲供暖单位起诉要求赵某交纳5个供暖季的供暖费,赵某抗辩称未与甲供暖单位签订书面供暖合同,双方不存在供暖合同关系,拒绝交纳供暖费。法院经审理判令赵某交纳欠缴的5个供暖季的供暖费。
□ 法官说法
赵某与甲供暖单位虽未签订供暖合同,但甲供暖单位实际为赵某居住的小区提供了供暖服务,应当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供暖合同关系。甲供暖单位向赵某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务,赵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应当依法向甲供暖单位交纳欠缴的供暖费用。
谁用暖谁交费 供暖政策来解读
争议:一些用户认为供暖费就应该由单位来交,福利采暖心理难以改变。2010年《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施行,主要的变化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就是“谁供热、谁收费,谁用热、谁交费”,改变了以往由单位交费、用户采暖的供暖体系,用户个人直接交纳供暖费成为主要的交费方式,有的单位事后给予补贴或者报销。
该《办法》实施后,供暖费由用户个人承担,很多用户对此不理解、不支持,认为供暖费用就是应该由单位负担,从而拒绝交纳供暖费用。
钱某是某厂退休职工,2017年,甲供暖单位起诉钱某要求交纳5个供暖季的供暖费。案件审理过程中,钱某称供暖费应当由单位交,单位就该管供暖费。经法院调查,某厂称已经向职工做出通知,2011年以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供暖费由职工个人交纳,单位不再负担,由单位向职工做出适当补贴,补贴已经向钱某发放过。主审法官向钱某详细解释了供暖政策的变化后,钱某表示愿意交纳供暖费,双方达成了调解。
□ 法官说法
供暖政策发生变化,用户应当充分了解。目前,供暖费的收取主要是遵守合同约定。如果用户与供暖单位签订了供暖合同,由合同中约定的交费人来支付供暖费;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则由房屋的产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来支付供暖费。用户如果与所在单位有协商的,也可以按照协商结果来确定谁来交费。
房主变更谁交费 不看房屋看产权
争议:房屋产权发生变更,供暖单位向现产权人收取产权变更发生前欠缴的供暖费,用户拒绝交纳。
现实生活中,供暖单位对于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情况不能及时得知,又不能联系到之前的产权人,便以房屋地址为准,向房屋的现产权人或实际居住人收取供暖费用,从而引发争议。
魏某从杨某处购得某二手房,半年后接到法院传票,得知甲供暖公司起诉魏某要求交纳该房屋3个供暖季的供暖费。魏某答辩称自己今年刚从杨某处购买了该房屋,之前自己也不在该房屋居住,不应该由自己交纳3年的供暖费。供暖公司称无法得到杨某的有效信息,认为根据房屋产权情况应当由现产权人魏某支付欠缴的供暖费。
法院经审理认定,供暖费欠缴的事实发生在魏某取得并居住在该房屋之前,供暖公司要求魏某支付3年供暖费于法无据,判令驳回供暖公司的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
供暖公司收取供暖费应该根据当时房屋状态下的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来收取。本案中,供暖费欠缴事实发生时杨某是房屋的所有人,供暖公司应当起诉杨某索要供暖费,而不应该根据房屋地址向现产权人魏某收取。
房主去世谁交费 引导群众先继承
争议:在房屋产权人去世后,无人交纳供暖费用。供暖单位主要向房屋产权人,即房屋业主收取供暖费。现实生活中,房屋产权人过世后,由于产权没有及时办理变更,交费主体不明确,供暖单位收费困难,引发的诉讼也很难解决。
邱某是某房屋的产权人,2017年,供暖公司起诉要求邱某支付3年的供暖费。经法院调查,邱某于2015年去世,房屋目前仍登记在邱某名下。邱某的家人称房屋之前是邱某居住,现在处于空置状态,儿女都在别处居住,所以没交供暖费。
经过沟通,法官了解到邱某的儿女目前对房屋由谁来继承存在争议,在继承状态不确定的情况下没有人交纳房屋的供暖费。经过法官释法,邱某儿女清楚了法定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当天就办理了调解协议来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由邱某儿子继承该房屋,供暖纠纷也在此后达成了调解。
□ 法官说法
房屋产权人去世后,供暖单位可以向房屋产权人的同住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收取供暖费用。在实际使用人欠缺的情况下,产权人的家属要及时完成产权变更,通过办理继承等方式明晰房屋产权。
房屋空置办停暖 手续费用要妥善
争议:一些用户认为自己的房屋没有用暖需求,就向供暖单位提出办理停暖,事后即使不能办理停暖或者手续不齐全,用户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参考供水、供电等生活常例,也认为自己没有使用暖气,拒绝交纳供暖费用,从而引发争议。
孙某是某房屋的产权人,由于工作原因一直在外地居住,房屋长期处于空置状态。期间孙某向甲供暖单位提出办理停暖,甲单位工作人员称停暖需要办理停暖手续,并且交纳供暖费的60%作为基础费用。
孙某认为停暖费用过高拒绝交纳,也一直没有办理停暖手续,甲供暖单位正常供暖,现起诉要求孙某交纳6年的供暖费。孙某答辩称房屋空置,自己要求办理停暖,甲供暖单位收费过高不合理,因此拒绝交费。法院经审理判令孙某交纳欠缴的全部供暖费用。
□ 法官说法
由于供暖服务的特殊性,供暖单位做不到不缴费即停暖,或者给每家用户单独供暖或停暖。停暖首先要结合房屋的具体情况,是否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等不影响整体供暖的条件才可办理,并不是用户提出,供暖单位就可以办理停暖。即使具备停暖条件,用户也需要与供暖单位协商一致,完成停暖手续、交纳基础供暖费用。如果用户没有完成停暖相关手续,供暖单位正常供暖,用户仍需交纳相应的供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