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朱莉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某立交桥下被施划为某路公交停车场站,李先生经常将车辆停放在该立交桥下。自2017年1月开始,李先生的车辆多次被交通协管员贴条,虽然缴纳了罚款,但李先生心有不甘,将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大队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李先生诉称,本人家庭自用轿车停放在海淀区西四环某立交桥下区域内。此区域系某路公交停车场站,由公交公司享有使用权,亦由专门的公司负责养护管理。但是交通管理部门两次对其停放在此处的轿车贴条处罚,被告对有明确使用、管理权属场地停放的车辆进行处罚系超越权限,处罚错误。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告交通大队辩称,原告停车的立交桥下区域虽然归公交公司使用,但是该区域已经被栅栏分割开,原告停车地点为栅栏外,实际为社会车辆可随意通行的广场性质,属于道路,被告有权进行处罚。原告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停车的事实,被告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李先生停车地点是否属于道路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案中,李先生停车地点为某桥下空间区域,此桥下空间虽然有具体使用单位,但桥下空间所包括的道路与单位使用部位已经被栅栏分割开,栅栏外区域与桥下道路不应视为由相关单位使用管理,已然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区域,故此地点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道路的定义条件,应当属于道路的范畴。而李先生停放车辆的位置位于使用单位栅栏之外与道路之间,未施划停车泊位,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33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故,李先生存在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的事实,交通大队对李先生进行处罚并无不当。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 法官提示
本案特别体现出了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的权限范围,不仅包括我们通常认识上的公路和城市道路,还包括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比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都属于法律意义上“道路”的范畴。
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规定地点停车,而不应当存在侥幸心理,随意停放车辆。即使停放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一方面如果此范围允许机动车通行,则可能受到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另一方面如果此范围不允许机动车通行,也可能因违反了单位的内部规定而引起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