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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9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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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中国家庭 教育 立法助推家庭教育 共同呵护家国未来 孩子让你“抓狂”怎么办? “好习惯手册”被赞接地气 在朋友圈为孩子拉票,利大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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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助推家庭教育 共同呵护家国未来

——《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释析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

记者 周玉林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家庭的希望。家庭教育,关系未成年人终身发展,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更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做好家庭教育,既是家庭的责任,也是政府和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日前,贵州省妇联主席杨玲欣喜地对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说,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破解了贵州省家庭教育面临的诸多难题,将有力推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杨玲告诉记者,《条例》在制定过程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重要指示精神,立足贵州实际,针对家庭教育中的突出问题,以促进家庭教育发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目标,构建了政府、家庭、学校、社会共担的家庭教育机制,规定了德、能、品、行并重的家庭教育内容和教育、管理、引导、示范互补的家庭教育方式等。

城乡不平衡,方式亟需改革

8月3日,贵州省在发布《条例》的立法背景时,介绍了该省家庭教育现状。

由于城乡经济发展和家长教育观念等方面存在差异,全省城乡家庭教育发展呈现不平衡的状态。在城镇,家长自身素质较高,对家庭教育会有较多的关注和重视,不少家长还会通过书籍或者网络主动获取家庭教育相关知识。而在农村,由于家长自身受教育程度不高,加之数量庞大的外出务工父母,使得农村孩子特别是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的家庭教育基本成为空白。

由于缺乏家庭教育相关法律保障,目前,各级政府缺乏一个专门的家庭教育工作机构,社会缺少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队伍,没有专门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培训教材,更没有专项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对家庭教育工作重视力度不够,相关部门尚未形成协调合作的良好工作格局,缺乏一个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致使全省家庭教育工作呈现自发、原始、低层次状态。

与此同时,家庭教育方式也亟需改革。因为,相当一部分家长依旧沿用“棍棒教育”,多数家庭中的教育方式以家长权威为主,过分强调子女服从,子女的个性受到压抑,创造力受到挫伤,甚至形成孤僻冷漠的性格。

不仅如此,受现存教育体制影响,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心切,重智育轻德育、重身体轻心理、重言教轻身教、重理论轻实践,重教而不会教的现象普遍存在。

基于这些状况,《条例》的出台可谓正当其时。

不仅是“家事”,更是“国事”

《条例》首次明确,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生活中父母或其他有监护能力的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教育、引导和积极影响。而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予以协助。如果发生“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特殊情形”“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有监护能力的兄、姐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人。”

《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以身作则,尊重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共同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营造文明和睦的家庭教育环境。

对“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由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就读学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或组织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一旦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泄露未成年人及家庭隐私,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为强化政府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主导地位,《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教育工作计划,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条例》第六章特别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救助机制,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掌握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情况,开展常态化、专业化家庭教育支持服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组织开展针对留守儿童的关爱教育、心理辅导等活动。

此外,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应当针对特殊困境家庭开展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状况的调查研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提出家庭教育对策建议。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为流动人口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家庭教育不能缺少社会力量

《条例》特别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城乡社会教育机构、儿童之家、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应当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创办家长学校,开展规范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实践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同时,《条例》还鼓励和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开展家庭教育支援服务活动。鼓励医疗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孕妇学校、新生儿父母学校,开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指导,鼓励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开展与家庭教育相关的心理疏导、危机干预等指导服务。

对于《条例》将每年的5月15日“国际家庭日”设立为“家庭教育日”,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认为,集中宣传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家庭教育的先进典型,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增强家庭教育意识,增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

“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所学校,家庭成员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位老师,良好的家庭、家教、家风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顺利走向社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杨玲表示《条例》的出台,对强化家庭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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