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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中国城镇地区,夫妻住房产权归属是夫妻权力关系的一个重要体现。本文作者通过数据分析认为,城市夫妻房产权变迁总体上显示出夫妻权力关系的平等化趋势。这体现为自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在家中只有一套房产的城镇初婚夫妻中,男性单独拥有房产比例的大幅下降及男性和女性共有房产比例的大幅上升,与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与婚姻法变迁密切相关。
■ 李潇晓 金一虹 周东洋
研究夫妻权力关系的目的在于促进夫妻关系和谐。在中国,目前用于测量夫妻权力的指标主要包括家庭实权、家庭或个人决策权及多元综合指标,不过夫妻房产归属并未包括在这些指标内。然而,这并不表示房产所有权对夫妻权力关系不重要。一方面,夫妻权力并没有一种非常理想的测量方式,其测量指标仍存在争议,不同时期的社会环境也有所差异,用于测量夫妻权力的指标也应当有所不同;另一方面,由于夫妻各自所占有的资源,包括经济资源,是家庭权力运作的要素之一,也是权力的基础,女性将家庭资产掌握在自己手里有利于其在夫妻关系中拥有更大的权力。而自1998年住房商品化以来,中国城镇的房产已经不仅是个人生活稳定和安全保障非常重要的资源,还往往是夫妻双方最重要的经济资源。因此,在当前的中国城镇,夫妻的住房产权归属也是夫妻权力关系的一个重要体现,应该成为衡量夫妻权力关系的一个重要指标。
女性与男性共有房产现象比例大幅增长,标志女性家庭权力上升
那么从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到2010年的10多年间,中国城镇夫妻房产归属发生了怎样的变化?这一变化反映了夫妻权力关系一种怎样的发展趋势呢?第二期和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在家中只有一套房产的城镇初婚夫妻中,在2000年房产归属丈夫的比例相当高,达到总比例的82.3%。而到2010年这一比例降至56.63%,在10年间下降了25.67%。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2000年房产归属夫妻联名的比例非常低,仅仅占2.88%,但是2010年这一比例提高到了30.63%,10年间上升了27.75%。同时,房产归于妻子名下的比例2010年比2000年略微下降1.93%,这10年间基本没有发生变化。
从2000年房产大多署名丈夫到2010年夫妻联名房产比例大幅度提高的变化,反映了夫妻权力关系向平等化发展的趋势。当然,在得出这一结论时也需要考虑到,在中国城镇社会,体制外居民要获得房产往往需要甚至多半需要原生家庭的经济支持;体制内居民的房产则多来自所在单位的售后公房。并且,个人在1998年之后拥有的房产很可能获得于住房改革之前,由于1998年前后的住房制度差异巨大,获得房产的时间也可能会影响夫妻房产归属。而我们从数据中无法得知个人房产的获得途径,以及购买于婚前还是婚后,也就无法得知房产归属丈夫还是妻子是否受获得房产的途径和时间的影响。但是在当今的中国城镇,当房产一般是家庭中最重要财富,而家中又只有一套房产时,只有夫妻关系更加平等了,婚前房产署名男方,或者婚前男女双方均无房产的夫妻,才更可能在婚后将房子共同署名。因此,这10年间夫妻房产归属的变化仍然大体上反映了夫妻权力关系的平等化趋势。
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与婚姻法变迁是夫妻房产权变化的两大主因
那么,房产归属及其所代表的夫妻权力关系产生这种变化的主要制度原因是什么?我们认为,最主要的两个因素是住房改革制度导向下的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婚姻法的变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中国城镇的住房制度是福利性的,房屋产权以“公房”为主,一般排斥市场机制,而公房的分配标准主要依据个人所在单位的级别、在单位中的职级、工龄以及家庭人口等非经济因素。然而到1998年,随着中国福利分房制度的终结,商品房时代的开始,中国房地产业蓬勃发展,市场部门占总年度住房供应的比例不断提高,从1986年的13%增加到2006年的72%。购买私有住房的家庭的比例从2000年的9.2%提高到2010年的31%,住房在家庭财富中越来越重要,住房产权对个人的生活也更加重要。
这种变化深刻影响着中国城镇夫妻房产归属的变化。在城镇居民的住房主要由单位解决的时期,由于单位的分房标准主要取决于个人的单位级别、职级等因素,而一般家庭中丈夫的职业和工作单位级别比妻子高,很多单位分配住房时是分男不分女,当这批房屋转私人所有时,即便房屋由夫妻共同购买,但在名义上作为买受人的一般是丈夫而非妻子,而且妻子姓名也不会以房屋共有人的身份出现在房产证上。因此,在住房改革之前,由于城镇居民大多在单位工作,城镇家庭的住房通常也只是归属于丈夫。也就是说,中国城镇地区的住房分配带有明显的“男权”色彩。而在1998年之后,伴随着住房商品化,经济能力而非单位对于人们获得房产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住房改革一方面在打破原有的单位等级分化的住房分配制度的同时,也打破了对男性有利的住房分配制度;另一方面在将住房推向市场的同时,也使得女性更可能拥有住房产权。
除了上述的住房改革,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变迁也对中国城镇夫妻房产的归属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从2001年“婚姻法(2001年修正)”,到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再至2004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直到2011年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家庭离婚房产分割方面的内容中,我国婚姻法经历了从偏向于保护女性财产权益到强调保护原财产(特别是房产)所有者权益的转变。这种变化实际上忽略了女性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的不利地位,不利于有效保护处于弱势的女性财产权益。因为,按照中国传统的婚姻习俗,一般是男方准备婚房,婚房也是属于男方的,由女方家提供使用折旧率很高的家用电器等财产。从而,面对这种保护婚姻中原财产所有者权益的规定,女性为了防止婚姻遇到意外时面临委曲求全或净身出户的窘境,自己名下拥有房产的需求和意识也会有所提高。
影响城镇夫妻房产归属与权力变化趋势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他因素也需探讨。另外,城镇中包括再婚的、拥有多套房产的夫妻,其房产归属情况如何,体现了夫妻权力怎样的发展趋势?这些问题的答案也需要继续探索。
(李潇晓、周东洋为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生,金一虹为南京师范大学金陵女子学院教授、南京大学社会学院访问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