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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医院购药不给处方,患者状告医院胜诉

■ 周玉文 付建国

今年4月份,四川省自贡市市民彭大爷因身体不适到该市第四人民医院挂号就诊,在一系列诊断检查结束后,彭大爷提出不想在医院购药,自己凭医生处方去外面抓药。

医生得知彭大爷的要求后,便不同意给彭大爷出具处方,任凭彭大爷如何央求也无济于事。彭大爷在向自贡市卫生计划委员会和自贡市自流井区消费者协会反映和投诉后仍然没有得到自己看病的处方。于是,彭大爷向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第四人民医院出具诊疗处方并赔偿因此产生的交通费10元钱。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彭大爷的诉讼请求。

□ 说法

患者就诊后,因医院不向患者出具处方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医疗纠纷的一种。那么,医院为什么必须要给患者处方呢?这首先是由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性质所决定的。患者到医院挂号就诊,就与医院之间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都应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作为患者一方,其主要义务是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如实向医生陈述自己的病情及要求并配合医生检查诊疗。作为医院一方,就是根据患者对病情的陈述和要求按照诊疗规范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诊断,提出有针对性的医疗措施为患者进行治疗,并将情况向患者说明,即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而向患者出具处方,则是说明医疗措施的一种通常表现形式。无论患者是否同意实施该医疗措施,医院一方都应当将医疗措施告诉患者,以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不告诉患者即是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把在何处购药的选择权交给患者,是我国深化卫生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2016年4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提出,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禁止医院限制处方外流,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患者不在本医院购药就不给处方,显然是背离改革方向的做法,而众多的零售药店也就没有必要设置处方药柜台了。

(作者分别为福建国富(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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