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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四荒”,这些法律常识要了解

■ 张兆利 王晓芹

前几年,李大爷陆续开垦了本村一块没有承包到户的荒地,但一直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四荒”地承包合同。去年初,当地政府对该宗土地进行征收,发放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共4万元。补偿款发放到村里后,村委会拒绝将补偿款给付李大爷,心里憋屈的老人遂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6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但李大爷虽然开垦了荒地,却一直未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在性质上该宗荒地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所有权仍归被告。据此,法院判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被告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原告所有。

□ 特别提示

近年来,随着各项惠民政策措施的逐步落地,农民承包经营“四荒”、加快增收致富步伐的积极性空前高涨。这当中,有哪些法律常识需要掌握?遇到烦心事儿又该如何化解呢?

首先,了解“四荒”的范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指出,“四荒”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四荒”必须是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的土地。下列土地不得作为“四荒”进行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未利用土地;有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地下资源(如矿产)和埋藏物;土地的权属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权属,在问题未解决之前不得作为“四荒”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6条规定,承包“四荒”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土地管理法规定,开垦“四荒”的,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水法规定,不得围湖造地,不得围垦河道。农业法规定,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围湖造田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森林法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等等。

其次,知晓“四荒”的承包方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6条第1款“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的规定,“四荒”承包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一是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承包。采用承包方式时要将承包的方法、程序和承包过程向群众公开,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二是将“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后承包。其中,实行承包经营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折股,分享承包费等收益;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经营收益中获得股份分红。这样,不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承包“四荒”等土地,都能够以股份分红的形式获得一定的利益。

第三,“四荒”承包合同和承包费。“四荒”承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平等协商等原则。同时,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水土保持法第25条规定,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农业法规定,发展农业必须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等。

承包费是“四荒”承包合同的关键条款。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的办法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可由双方议定,但必须公开,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承包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承包费资金的使用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承包费的账目应当公开,并只能用于“四荒”等土地的水利设施建设、植树造林、种草和小型农田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不准用于非生产性开支,更不准平分到户。

第四,“四荒”承包经营权能否流转?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国务院通知也明确要求,“四荒”承包完成初步治理后,依法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确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四荒”使用权。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的,即享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据此,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四荒”的,承包方只要依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作者系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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