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木须虫
正在审议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规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同时,还明确了追责条款: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月1日《法制日报》)
老年人再婚是他们合法的权利,这一点婚姻法早有规定。各地在制定、实施相关规定时,并不是简单的法律条文的重申,而是对与老年人“黄昏恋”密切相关的财产权益作出了更明细的规定。
比如前不久出台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及再婚后的家庭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再婚老年人可以对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权属及处分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这些规定让子女看到了清晰的行为界线,有积极的引导价值。
老年人婚恋不但关乎家庭伦理,更与家庭财产密切相关,再婚老人一般都与前配偶育有子女,关系复杂、利益交错,同时老年人再婚后的生活涉及住房、医疗费用、财产继承、赡养等一系列问题,若不能妥善处理,很容易引发矛盾。由于老年人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容易受到子女的干涉。此类矛盾属于民事调解的范畴,老人不主张司法不干预;而在公共管理、行政等领域,老年人婚恋与子女的矛盾,往往被当成家务事看待。
湖北省此次立法真正的亮点是“追责”的规定,赋权老年人所在单位、村(居)委员会、公安机关等机构,介入到老年人黄昏恋权益的保护中来,给老年人撑腰,疏导化解矛盾,提供庇护和相关的服务等等。干涉黄昏恋的家庭矛盾,只有跳出“家务事”的范畴,保护才可能真正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