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周丽婷 发自石家庄 7月28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河北省首部省级制定颁布的、全面系统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条例。《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河北省委、省人大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坚强领导,体现了省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关心与支持;对于引导、推动全社会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有着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条例》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分为8章52条,包括总则、政治权利、经济权益、文化教育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附则。其中在重点难点问题上大胆创新,有11方面13款均属于全国地方性立法首创。
《条例》创设妇女平等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制度,将平等招录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通过省级立法将约谈制度化、法制化,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和对社会成员的普遍约束力,加强平等就业的社会监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将为河北省女性平等就业提供最坚实的法律依据和最可靠的法律保障。在全国率先将员工录用前的招聘阶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确保了女性在招聘、录用入口环节,享有公平择业、平等就业的权利。建立禁止职场性骚扰制度,明确了责任主体,并对主体不履职规定了相应的罚责,保护了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劳动安全。
针对女性的特殊生理需求,《条例》规定新、改、扩建的大型公共场所,应当合理配备女性厕位、配建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条例》禁止公共场所性骚扰,明确了管理者、经营者的职责和失职罚责;针对性侵女童案件频发成为社会愤慨的焦点,《条例》要求学校、幼儿园根据学生生理发展阶段的特点,开展性教育,预防性侵犯。
《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彰显人文关怀,建立特殊妇女群体权益保障制度,为有特殊困难的残疾妇女,失能、独居的老年妇女,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等特殊妇女群体,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精神关怀,保障特殊妇女群体的利益。
针对家庭暴力问题,明确家暴案件作为单独的纠纷类别进行记载和处置;进一步扩展需要强制报告、需要提供临时庇护的人员范围,明确建立以政府为主导,集社会责任、预防教育、司法处置及救助措施于一体的“全链条”式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工作协调机制,有效推动了国家《反家暴法》的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