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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9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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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撞人者无责,没有撞人者担全责?

■ 周玉文

2017年3月6日晚,赵某驾驶轿车正常行驶途中,突然,田某骑着一辆自行车从小巷里急速驶出横穿马路,赵某立即采取紧急刹车措施,在距离田某不到1米的地方停下。但是,在赵某轿车后面驾驶摩托车的孙某因为刹车不及,撞在轿车尾部倒地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自行车驾驶人田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轿车驾驶人赵某不负事故责任;摩托车驾驶人孙某不负事故责任。

孙某为治疗在该起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右尺骨骨折花医疗费1.8万余元,因不能协商一致,孙某将赵某和田某诉讼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2.1万余元。法院审理后,判决由被告田某赔偿孙某2.1万余元;驳回孙某对赵某的诉讼请求。

□ 说法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通常情况下,由直接和受害者发生碰撞的人承担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直接撞伤人者没有责任,而没有和伤者有任何接触的人却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虽然有异于通常交通事故案件的责任认定,但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者是由于违反了交通法规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人。一般来说,就是由于违反交通法规直接和受害者发生接触碰撞并造成其损害的人。但是,在某些个别情形下,直接和受害者发生接触碰撞并造成其损害的人,并没有违反交通法规,违反交通法规并引起这一碰撞的另有其人,就不能认定直接接触碰撞人为事故责任人。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况。

在本案中,赵某驾驶轿车正常行驶,突然遇到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的田某,赵某采取紧急刹车措施从而避免了对田某的伤害,其对此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和过错。但是,赵某的这一紧急刹车行为却导致了在其后面骑摩托车正常行驶的孙某的伤害,而孙某对此也是没有违法行为和过错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赵某紧急刹车行为造成孙某损害的这一事件,属于“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情形。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1条关于“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交警部门认定骑自行车违法横穿马路的田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和孙某没有责任是完全正确的。法院在此基础上判决由引起事故的田某向受害者孙某承担赔偿责任也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作者系福建国富(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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