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据本报18日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报请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强奸一案核准追诉。
经审查查明,1996年11月26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酒后行至河南省新密市一乡间小路,将被害人郭某某(女,殁年8岁)强行抱进路边一个废弃的窑洞内实施强奸,致被害人窒息死亡。刘某某将被害人掩埋后潜逃。
数日后,被害人的尸体被发现,当地公安机关虽查明被害人系被他人强奸并杀死,但未能查明犯罪嫌疑人。2013年,公安机关在本案物证中检测出犯罪嫌疑人的DNA,经过排查,最终查获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并于2017年3月1日将其抓获归案。由于本案已超过刑法所规定的20年追诉期限,当地公安机关遂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强奸幼女并致其死亡的行为,虽然已超过20年追诉期限,但犯罪行为恶劣,后果严重,必须追诉,依法作出了上述决定。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 季凤建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第87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已经过20年但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核准追诉,体现了特别案件特别对待的司法理念。
追诉时效是报应与预防的有机统一,是司法资源合理分配的必然要求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追诉时限,司法机关不应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终止审理。
追诉时效制度体现了报应与预防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在法定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及时制裁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既可以避免和减少犯罪后逃避刑罚处罚现象,也可以通过向潜在的犯罪分子宣示犯罪的严厉后果从而预防其走上犯罪道路,实现社会的繁荣稳定与人民生活的安宁;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分子,因其未犯新罪并有改恶从善的表现,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较小,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体现了国家对其多年来自我改造的认可,也让那些已经真正改过自新的犯罪分子放下包袱安心生活和工作,促进社会和谐。
追诉时效制度也是促使司法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司法资源合理分配的钥匙。基于追诉时效的限制,司法机关只能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力争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已发生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从而尽快落实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追究;追诉时效的存在,也让司法机关避免长期陷入陈年旧案难以查清的泥潭,将工作人员的主要精力集中于依法惩治现行犯罪活动,从而避免有效司法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类似案件类似对待、特别案件特别对待,是我国立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第87条的规定,对于普通刑事案件,按照法定最高刑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均不再追诉,这一规定的基本依据是不同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其所对应的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处刑档次与时间经过的事实,体现了类似案件类似对待的基本原则。
但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我国刑法规定经过20年的一般不再追诉,必须追诉的,需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毫无疑问,那些经过20年而又必须追诉的案件,与前述经过5年、10年、15年、20年即不再追诉的案件比,其犯罪情节更为恶劣、罪行更加严重,不追诉确实不足以平民愤,体现了我国立法特别案件特别对待的基本要求。针对此类案件是否核准追诉,立法规定有权决定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体现了慎重对待、严格掌握的基本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对绝大部分案件,司法机关都会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的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个追诉时效档次来决定是否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进行追诉,做到了类似案件类似对待。此次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根据公安机关已查实的情况,可以认定“犯罪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符合必须追诉的范围”,地方公安机关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决定对刘某某进行追诉,体现了特别案件特别对待的司法原则。这也是有关司法机关罕见地激活多年来备而不用的核准追诉条款的一次尝试,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刘某某一案,完全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值得赞赏。
司法工作人员当常怀悲悯之心,体察当事人之苦
值得注意的是,刘某某一案于1996年案发,虽根据当时的侦查手段公安机关确实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但犯罪事实已经发生;2013年公安机关在物证中检测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DNA。既有犯罪事实又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均应当及时立案,从而适用刑法第88条第一款关于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后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特别规定。也就是说,若能及时立案,根本没有适用刑法第87条规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空间或可能,是为该案处理程序中瑕疵,公安机关层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核准追诉只能算是对该瑕疵的有效弥补。有关机关在此案处理中有错即改的态度与做法虽值得赞赏,但有案不立、不破不立的传统做法确实应当摒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但实践中,仍然有个别司法机关敷衍塞责、该立案不立案、该执行不执行、宣传繁荣但实际不扎实现象,个别司法工作人员不愿担当、格式化办案、死抠法律条文、在繁琐程序中消耗当事人,在具体案件处理中既不能做到类似案件类似对待,也无法做到特别案件特别对待,这显示个别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视当事人及广大人民群众呼声、不能以悲怜之心体察当事人之苦的现实,根本无法完成“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的要求。
就刘某某一案而言,被害人郭某某于8岁花龄被强奸并杀害,至今已20余年,其家人必经历他人不可名状之痛苦。司法工作人员当以避免人民群众遭受此类痛苦为己任,将对被害人及亲属痛苦经历的悲怜与体察落实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愿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追诉决定能让被害人郭某某早日安息,并给予其家人一丝宽慰!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国际法学院兼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