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强化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和排除职责,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有助于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禁止刑讯逼供收集证据
《规定》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规定》明确指出,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威胁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规定》指出,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非法拘禁收集供述应排除
《规定》指出,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看来,将“威胁”“非法拘禁”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是《规定》的一大亮点。同时,陈瑞华指出,《规定》也做出了适用上的区别对待,侦查人员采用“威胁”手段的,需要达到令被讯问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的程度,司法机关才可以排除非法证据。
《规定》确立了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要求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同时设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侦查阶段)取证主体变更的例外。二是诉讼阶段变更的例外。
《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