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颜梅生
“我明明被交警部门认定无需承担事故责任,怎么也要赔偿10多万元?”“车主没有投保交强险,怎么却要保险公司赔偿?”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时常都能听到类似来自车主或保险公司的质疑。他们真的是“冤大头”吗?非也!
超出交强险,应按事故责任分担
【案例】 邱女士曾为自己的爱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17年1月4日下午,邱女士在驾车途中,因突然刹车失灵,导致虽已设法躲避,但仍然撞伤了6名放学回家的学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时的现场情况,认定邱女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6名学生违反靠右行驶等交通规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尽管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承担了相应的理赔责任,但却仍有50余万元没有着落,学生们遂要求邱女士担责。而邱女士认为,自己已经投保,一切损失都与自己无关。
【点评】 邱女士必须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在明确赔偿顺序的同时,也表明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无法补偿损失的情况下,应当按过错责任来处理。
拒保交强险,车主有权追偿损失
【案例】 早在两个月以前,胡女士就曾找过一家保险公司就自己的爱车投保交强险。可办理大厅工作人员要么以谁谁不在、要么以手续不全、要么以收费系统故障等等理由,一再没有接受承保。2017年2月11日,胡女士驾车前往单位上班途中,因急于赶时间车速过快、对交通动态注意不够等原因,与骑摩托车的陈某相撞,导致陈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鉴于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胡女士赔偿了陈某全部损失,其中包括交强险限额内的1万元医疗费、11万元残疾赔偿金、2000元摩托车修理费。
事后,胡女士越想越“冤”:要不是保险公司拖着不办,自己完全可以不必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于是便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可保险公司坚决拒绝,理由是没有办理交强险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更何况这是工作人员的事,怎么能赖上公司呢?
【点评】 胡女士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担责。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尽管没有保险可能与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有关,但保险公司也必须“代人受过”。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之对应,可以发现保险公司确实难辞其咎。
(作者系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