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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4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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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观察 “婚闹”猥亵伴娘 罪与非罪? 基层维权服务: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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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闹”猥亵伴娘 罪与非罪?

婚闹视频截图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综合报道

事件回放

6月8日,一条“疑似婚闹伴娘被袭胸猥亵”的视频在网上传播。视频中可以看到,一名着伴娘服装的女子,被两名男子控制在车内。一名男子跨坐在女子身上,两名男子将女子手反剪在头顶,并一人控制住一只手。其中一名男子将一只手粗鲁地伸进女子胸口,不断猥亵女子。视频中女子不断哭嚎尖叫,而两名男子发出阵阵猥琐的笑声。女子甚至咬其中一名男子手臂,均未能阻止两名男子。最后,两名男子还将伴娘裙子掀开,称要脱掉其内衣,由于来回拉扯,女子的腿部明显已经发红。

该视频在网上发布后,引发谴责。8日下午4时42分,西安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官方微博@西安网警巡查执法发微博称,微博网友如有掌握该视频具体线索的,可直接拨打110举报或与他们联系。同时,视频引起西安市司法局官方微博@法制西安、共青团中央等的关注。

据《华商报》报道,视频中涉嫌猥亵的两名男子已被西安警方查获。经警方调查,6月3日上午11时许,伴郎胡某某(男,21岁)和陈某某(男,19岁),在沣东新城斗门街办参与婚庆活动途中,在一辆婚车后排座位处,对伴娘进行搂抱、摸胸等行为,持续大约3~5分钟,被车内副驾驶座位上的人员拍摄。该视频经多个微信群转发,后被发布在微博上。

《华商报》记者从多方了解到,由于和两名男子认识,伴娘并不打算追究两名男子的责任。这段视频在网上传播后,这几天,伴娘和两名涉事男子均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也让那场婚礼的男女主角觉得很尴尬。目前,视频中涉嫌猥亵的两名男子正在接受警方调查。伴娘及其他当事人也正在配合警方做进一步调查并说明沟通,警方将依法妥善处理。

专家视点

是否构成犯罪

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此婚闹事件?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陈士渠称:“涉嫌暴力猥亵妇女,应当追责!”

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高瑾律师说,视频中两名男子已经涉嫌对该名女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我国刑法中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依法应当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还有评论指出,虽然上述行为是“强制猥亵”的行为,但能否构成犯罪,则还需进一步判断其社会危害性,对于那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视频中两名男子的行为肯定触犯了法律,是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无法准确判断,要看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综合判断,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两人行为不属于显著轻微,不过入罪应慎重。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所以,有论者指出,如果确有必要将相应行为认定为猥亵行为,又难以构成犯罪的,可对行为人予以治安处罚,也能做到罚当其行,有所惩戒。

畅言

闹婚风俗不是耍流氓的遮羞布

■ 史洪举

闹婚属于沿袭几百年的传统风俗,且能够增加婚礼的热闹喜庆气氛。但遗憾的是,近几年,一些闹婚风俗显然走了样,在一些地方逐渐沦为低级下流的表演,有些人借势变本加厉地猥亵伴娘。对这种明显有违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以纠偏不良的闹婚习惯。

从民俗角度来看,闹洞房即闹婚本来就是结婚仪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往往带有狂欢、娱乐、玩笑、戏谑的成分,还可以有刁难新人节目。相反,要是没有这些必备节目,婚礼倒显得冷冷清清,令人觉得乏味了。譬如,可以要求新人当众回答相识过程等私密问题,可以要求两人当众表演一些亲昵动作。但通常而言,这些闹婚节目需要有一定的限度,不能让参与者尤其是新娘、新郎、伴娘感到过分难堪。

很多闹婚节目基本上没有突破文明的底线,当事人及围观公众比较容易接受,至少不会过分反感。但违背女性意愿,甚至在女性强烈反抗下仍然脱女性的衣服,抚摸其隐私部位,亲吻、搂抱、抠摸女性的,就不是闹婚风俗所能承受之重,而是赤裸裸的强制猥亵妇女。现实中,就会有些人以寻求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打着闹婚狂欢的旗号,做猥亵女性的下三烂行为。

而猥亵女性显然不是闹婚风俗那么简单,而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他人的,最高可处15日以下拘留。如果情节严重,则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情节的,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此视频中两名男子对伴娘的所作所为,很可能已经触犯刑法,应受到相应惩戒。

根据后继报道,由于和两名男子认识,伴娘并不打算追究其责任。对女孩的这一态度,其实完全可以理解,毕竟双方是熟人,以后还要低头不见抬头见,再者,如果过于不讲情面,也会让婚礼举办方无法收场。但应认识到,强制猥亵妇女罪是公诉案,且此视频已广为流传,涉事双方已经左右不了案件进展,如果进入刑事程序,受害人的谅解只能作为减轻处罚的因素。

这一事件无疑值得引起警惕。闹婚风俗不是耍流氓、猥亵女性的遮羞布。毕竟,法律只保护那些不侵害公序良俗、不败坏社会风气的行为。打着闹婚旗号猥亵女性的丑行是典型的耍流氓,是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对此,相关部门不能姑息迁就,发现一起违法闹婚就严惩一起,这样才能让人们意识到所谓的风俗习惯不是违法的挡箭牌,进而打消借此耍流氓的侥幸心理。

(作者系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法官)

纵深阅读

强制猥亵罪构成要件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妇女罪”更改为“强制猥亵罪”,这也就意味着受害人不仅仅只是妇女,男性也可以成为受害主体。根据刑法的表述:“强制猥亵他人”,他人是指自然人,包括男性、女性(均应年满14周岁,否则构成猥亵儿童罪)。
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其中前两款规定了强制猥亵罪和侮辱罪,最后一款规定了猥亵儿童罪。
何为“猥亵行为”
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所著《刑法学》指出:猥亵行为具有质的规定性。猥亵他人是指针对他人实施的,具有性的意义,侵害他人的性的决定权的行为。
“针对他人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直接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他人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之实施猥亵行为(如强行抠摸他人阴部,强行捏摸妇女乳房,强行脱光他人衣裤,强行与他人接吻、搂抱等);二是迫使他人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猥亵行为(如强迫他人为行为人或者第三者手淫);三是强迫他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如当场强迫他人手淫、当场强迫妇女捏摸自己的乳房等);四是强迫他人看他人的猥亵行为(如强迫他人观看男性的鸡奸活动,强迫妇女观看男性阴部等)。
“具有性的意义”是指行为与性相关,而不是单纯地侵害他人的名誉。人类社会的发展,在性方面形成了(广义的)性行为非公开化、非强制性等准则。违反这些准则的行为,就是广义的猥亵行为。“侵害他人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是指猥亵行为违反了他人的意志,使他人对(广义的)性行为的自己决定权受到侵害。强制猥亵行为不以公然实施为前提,即使在非公开的场所,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在场,而没有也不可能有第三者在场,行为人强制实施猥亵行为的,也成立本罪。行为人在他人熟睡时将精液射在他人身体上的,应认定为强制猥亵。
何为“强制”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家林在《苏州大学学报》撰文指出,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即行为人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
强制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对方的意志。其中的暴力指的是不法对被害人行使有形力,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胁迫则是以恐吓、威胁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其他手段指的是以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冒充其配偶等。本罪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虽不要求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必须使被害人的反抗显著困难。未达到该种程度的行为,例如男女谈恋爱时,男方为亲吻女方而将对方搂入怀中,在对方拒绝后马上放弃的行为不构成本罪的暴力行为;以恋爱分手迫使对方同意实施猥亵行为的,同样不构成本罪的胁迫。
非强制性的猥亵与侮辱行为,例如故意在异性面前讲黄色笑话、在公共场所公然露阴等,虽然属于猥亵或侮辱行为,但因缺乏强制性,不构成本罪。
张明楷认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换言之,对于本罪中“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应当与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做出相同的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少案件中,暴力本身也可能是猥亵行为,反之某些猥亵行为本身也是暴力行为。例如,强行将手指插入妇女阴道的,其暴力行为本身就是猥亵行为。再如,趁妇女站在墙边无法反抗时,突然强行与妇女接吻的,或者趁妇女不注意时突然触摸妇女阴部,或者在妇女难以脱身的场所直接强行用生殖器顶擦妇女臀部,或者乘他人未注意强行剥光他人内裤、强行鸡奸他人等行为,既是暴力行为,也是猥亵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为强制猥亵罪既遂,而不能认为行为人仅实施了暴力行为,从而认定为强制猥亵罪未遂,更不能认为行为人仅实施了猥亵行为,从而否认强制猥亵罪的成立。
由于本罪具有强制性,所以,偷拍他人裸照、偷看他人裸体以及不具有强制性的公然猥亵行为(如露阴、公然性交等),均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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