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志锋
法院对此案件的审理判决,逻辑思路是:根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老张作为收养人, 不符合收养法第9条规定的条件,即作为无配偶的男性,与被收养女孩之间的年龄相差38岁,不足40周岁,并且老张未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也没有前往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因此老张收养女婴的行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该收养关系自始无效。
据此,小芳亲生父母要求领回小芳的请求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在法院看来,自己依法判决,但在笔者看来,法院只能说是依法条判决。因为单从法条看,似乎没有问题,但细细分析却不尽然。
从法律分析,小芳的生父母即林某夫妻的诉讼请求是:解除老张与小芳之间的收养关系,将孩子带回抚养。既然要求解除老张与小芳之间的收养关系,则逻辑前提是老张与小芳形成了收养关系,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张与小芳并未形成收养关系,自然不存在解除之说了。
再说另一项请求,即将孩子带回抚养,法院逻辑亦难以自洽。老张与小芳收养关系无效与林某夫妻要求领回小芳完全是两个问题,后者并非前者的逻辑后果。既然林某夫妻遗弃了小芳,则小芳应转归当地民政部门接收、安置,即使老张收养无效,也应由民政部门协调安置并非当然由林某夫妻领回。
再从情理分析,林某夫妻遗弃小芳(当然是否构成遗弃罪尚需讨论)后,并未在意识到错误的第一时间与老张商议领回小芳,反而是直到欠债还清,妻子治好病后才想领回孩子,其对小芳的漠视可见一斑。遗憾的是,法院对此未予以关注,更令人遗憾的是,法院完全忽略了小芳的感受。7岁的孩子想必知道了亲生父母将自己遗弃,内心的创伤想必长时间难以平复,让孩子如何面对这样的父母? 区区6万余元的补偿又如何能够填补老张多年来的巨大感情付出?
再者,当地民政部门也难置身事外。2013年5月14日,民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其中规定,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收留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其将弃婴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同时为收留人看望弃婴、奉献爱心、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优先和便利条件;若收留人坚持自行抚养又符合家庭寄养条件的,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可与其签订家庭寄养协议,并参照《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和监管。
民政部门负有接受安置弃婴的职责, 对老张的行为,民政部门也应该协调、指导,做出妥当的安排予以慰藉,但很遗憾,并未听到民政部门的声音。
最高人民法院以法言平名义发表的《又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一文中,有一段话说得特别好:法律职业特别是握有法槌的法官只有认真正解法律中的政治诉求、道德诉求、人心诉求和其他相关因素,或者说是领会了在这些诉求之下的法律,才算是真正掌握了“法律”的真实含义。
希望法院都能依法判决而不仅是依法条判决。
(作者系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家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