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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2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观察 以“受害人为中心”选择工作方法 反家暴工作项目化运作构筑“保护网” “三不”理念说理执法 促家庭和谐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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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靖远县公安局制定处置家庭暴力案件执法指引——

以“受害人为中心”选择工作方法

■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

记者 袁鹏

日前,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从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相关方面获悉,继该县在实施全国妇联/联合国妇女署反家暴项目中成功探索出“五中心联动”反家暴模式后,靖远县公安局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又制定出了“依法处置家庭暴力案件执法指引”。

作为处置家暴的核心机构,靖远县公安局制定的处置家暴执法指引意味着公安机关在反家暴工作方面有了具体的遵循,也意味着靖远县“五中心联动”反家暴工作模式的具体落地。

以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为第一位

靖远县制定的执法指引中明确规定,在依法处置家庭暴力警情时,民警应当将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阻断暴力循环、化解家庭矛盾、挽救家庭关系、构建社会和谐的原则。

在这一原则下,“指引”对民警接处警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如受害人或者其他人到派出所报案,医疗、教育、社区村(居)委会和社会救助等机构在工作中发现并报告,妇联、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转介的家庭暴力案件线索,派出所要及时指派民警开展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民警接处警后,经初查确系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要及时录入警综平台,出具受案回执。受害人受伤的,应当作人身伤情检查,并告知受害人及时治疗,保管好医院诊断证明,可以到“家暴伤情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情鉴定等权利义务。家庭暴力涉及当事人隐私,严禁向外透露等。

对于民警的现场处置,“指引”也做了具体的规定。如民警接到家庭暴力警情的处警指令或者报警求助后,应当携带单警装备、执法记录仪、音视频记录设备等装备迅速赶赴现场,不得以家庭纠纷等为由拒绝、推诿。对家庭暴力警情现场处置的重点工作做了规定,如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控制施暴人;受害人需要送医的,立即拨打120送医等;根据暴力的严重程度、作案工具、作案手段、施暴人情绪波动程度等情况,应当对现场情形进行风险评估等。

“指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点防范,并视情采取必要的制服或者约束性措施,以确保民警自身安全和受害人安全,如施暴人处于醉酒、吸毒、精神失常等情绪异常状态;施暴人使用凶器、打开煤气或者对受害人采取扼颈等致命性攻击;施暴人扬言要杀死受害人及其家人,或者扬言要自杀;施暴人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多次报警等情形。

在工作衔接环节,“指引”规定民警在先期处置或者处警结束后,应当告知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妇联、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申请调解或寻求帮助,也可以向居住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已经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需要临时离开住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民警应当通知县民政局救助站将其安置到“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等。

围绕受暴者意愿开展工作

在靖远县公安局执法指引的第一条中规定,在家暴案件中,民警要始终贯彻以“受害人为中心”、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和选择的工作方法理念。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靖远县某镇的马某遭丈夫文某殴打,致左腓骨骨折,接警后派出所将情况转介县妇联,最终马某经家暴伤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法制民警约见马某征求其意见,马某不希望司法机关处理文某。审判阶段,马某又出具谅解书,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文某管制两年。

在这个案件中,公安机关、县妇联、法律援助中心、检察院和法院等职能机构始终围绕受暴者的意愿开展工作,积极开展转介,跟进协调,最终维护了受暴者的合法权利。

靖远县公安局的执法指引还对处警民警的工作方法做了其他若干规定,如处警民警不得歧视和指责有过错的受害人,询问受害人要防止不恰当、负面的语言刺激造成受害人二次伤害,引导受害人积极寻求政府机关和社会机构的服务和帮助。受害人迟缓报案,处理施暴人已经证据不足,或者轻微家庭暴力有迹象表明循环暴力存在的,应当帮助受害人树立收集证据的意识,以专业的角度引导其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时能够收集和固定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有效证据。

处置中和处置后,应当引导受害人使用《危险评估量表》对家庭暴力整体情况作危险性测评,对存在明显暴力的中危、高危和高致命危险的,要提醒受害人建立保护自己和家人人身安全的意识,尽可能避开正面冲突,设计好随时离开的路线,作好随时离开的准备工作。民警要主动报告综治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恶性案件发生等。

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中,该“指引”还特别强调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受害人的意愿,综合考量家庭暴力案件的起因及今后家庭关系和谐等因素,结合具体案情做出告诫、治安调解、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等程度不同的处理。如对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处罚,尚未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处罚的,按相关规定可对施暴者给予告诫处理。

对符合治安调解的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可以在完成收集证据的情况下由民警主持调解并形成书面调解协议书,达成调解协议仍可予以告诫。经《危险评估量表》测评为高危和循环性家庭暴力,则要谨慎调解。调解要达到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案结事了的目的。

“指引”还规定民警在调解中要分析施暴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和双方态度转变的原因,发现受害人受到威胁,施暴人对自己实施暴力巧言辩护、推卸责任,且性格暴躁,有酗酒赌博成瘾、吸毒等不良嗜好,有婚外第三者等诸多表象的,应当终止调解。

“指引”还就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等方面的处理方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细化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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