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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1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新女学周刊 知道 在不断变化的劳动世界中推动妇女经济赋权  寻找人生的出口:路易斯·布尔乔亚的艺术 提升政策性别敏感 确保妇女权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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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政策性别敏感 确保妇女权益落到实处

——2017年两会提案、议案和建议梳理与分析(一)

阅读提示

促进妇女发展和推动性别平等依然是2017年两会期间的重要话题之一。为此,《新女学周刊》将陆续刊文,对2017年两会期间涉及妇女权益和性别平等的提案、议案和建议进行梳理和分析。本期对“全面两孩”“精准扶贫”等热点社会政策中具有性别敏感的政策建言进行了分析,也关注到代表委员们对就业性别歧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老问题”给出的建议。

■ 南储鑫

2017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参政议政,重点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两高”工作报告等建言献策,促进妇女发展和推动性别平等也是重要话题之一。有关提案、议案和建议,针对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的重点、难点问题,从不同层面、不同领域提出了对策。

完善“全面两孩”“精准扶贫”政策中妇女权益相关配套政策

“全面两孩”政策得到了整个社会的支持,但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新的问题。生育成本高、经济负担和照料负担重等问题对女性群体的影响逐渐显现,如何完善“全面两孩”的配套政策,不仅是将妇女新需求纳入政策法律的体现,也是顺利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应有之义。

为防止“全面两孩”加重就业性别歧视,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孟晓驷在本次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全面两孩政策下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提案》,建议在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就业促进法实施细则或修改完善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时,将反对就业性别歧视单独列出,对就业性别歧视定义、罚则、法律救济途径做出具体规定;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就业性别歧视列为劳动保障监察内容,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类别、评定标准与处罚标准。

针对女职工生育待遇落实比例偏低、生育保险低,保障功能还有待增强的问题,全国总工会界别的两位政协委员建议: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加快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实施进程,以切实解决生育保险覆盖面窄、生育医疗自负费用较高的问题;国家层面出台生育保险配套法规,使生育保险制度与国家人口法律政策有关规定相衔接,加快实现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全额报销,进一步增强保障功能、提升保障水平。

此外,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新形势下,面对我国农村贫困地区存在的妇女更为贫困的现象,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的提案将加强妇女脱贫工作纳入关切。建议各地以妇联组织为核心,联合教育部门,通过教育培训、信贷资金扶持等,提高妇女脱贫致富的实际能力。

促进妇女发展专门政策制定,回应妇女现实关切

两会期间,有关提案、议案、建议也致力于通过促进妇女发展的专门政策,关注实践中反映出来的与妇女权益相关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性别平等。

农村妇女能否根据法律政策规定平等享有土地权益,完全取决于她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目前没有一部法律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标准。全国妇联《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部分条款 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建议》的提案,建议对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户内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家庭成员共有,依有关法律规定享有平等的权益;涉及土地承包权利的性别中立的条款需要进一步考虑到集体和家庭分配的现状,在程序上和救济条款中要更加明确包括妇女在内的每一个家庭成员的权利边界和实现路径,以确保达到立法预期的公平。全国政协委员王怀超提出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建议,建议土地确权证须以土地确权为基础,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保障婚嫁妇女等特殊群体的土地承包权益。

基于民主党派中央委员会中女性成员比例增长偏低的情况,多位民主党派政协女委员联名提交的《关于在民主党派换届中推动女性成员参政比例提高的建议》提出,要建立制度,保障女性参政比例提高,并将其作为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国家优先行动;国家顶层应设定推进女性参政的战略目标,明确并逐步提高女性参政的配额。

基于考录的教师性别比例严重失衡等问题,民盟中央提交《关于完善中小学教师招录制度的提案》,建议通过系统设计制度,促进教师性别比例趋向合理。全国政协委员李兰的提案建议:在目前统计局、工商局、人社部等各部委的统计工作中增加性别选项,促进女性研究的快速发展,为相关政策的出台提供有针对性的理论支持和参考。

通过增设“就业性别歧视”相关案由,进一步消除性别歧视

反对性别歧视是实现性别平等的基础性工作。两会期间有关提案、议案、建议也关注增设“就业性别歧视”相关案由、“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等,进一步消除性别歧视。

为使女性能够享有公平的就业权利,洪天慧委员提交《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增设“就业性别歧视”相关案由》的提案,该提案认为就业促进法为就业歧视的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该法施行以来,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了四起指控企业招聘条件“仅限男性”构成性别歧视的案件。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没有与就业性别歧视相关的明确案由,这四起案件最终均以“一般人格权纠纷”为由立案。就业性别歧视相关案由的缺失,直接影响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洪天慧委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完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有关就业性别歧视的案由。

全国人大代表张淑芬认为,“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看似保护女性免受体力活带来的身体伤害,实际上却限制了妇女的就业选择权。为了保障妇女的选择权,企业应当告知妇女工作的强度与要求以及可能带来的身体影响,保证女性在选择的过程中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而不是代替女性做选择。全国人大代表卢庆国认为,国家应完善职工医疗保险、生育险等保险体制,将企业女工生育期有关费用更多地纳入到职工医保待遇范围,由政府出资,别让企业买单,实现对女工的真正保护。政府可针对女性就业难问题,专门制定相关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抵消或部分抵消企业为女工生育支付的各项费用,来减轻企业负担,真正实现企业招工时能够“男女平等”。

总体来看,有关提案、议案和建议,既关注到“全面两孩”“精准扶贫”等热点社会政策中的性别敏感,突出政策变革中的性别平等配套政策跟进,也关注到就业性别歧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老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既关注妇女参政比例,又注重代表女性整体利益,并致力于促进女性的平等权益得到保障。虽然“在师范招生指标中设定男生名额或比例”等个别问题有待进一步论证,但是也让相关议题置于公众关注之中。期待有关妇女发展、性别平等的科学建言,被纳入公共政策之中,并转化为促进性别平等的切实行动。

(作者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专业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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