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王春霞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来的重大立法任务。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分则各编组成。民法总则(即民法典总则编)日前正式通过,这具有哪些重要意义?将对百姓的生活产生哪些方面的影响?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杨立新。
记者:在您看来,民法总则的通过具有哪些意义?
杨立新:民法总则通过最大的意义,就是给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完成做好了奠基石。从另外一个角度上看,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我们每一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民法总则当中规定的自然人,我们每一个自然人生活在这个民法社会里,都离不开民法的规范,无论是吃、喝、工作、学习、经商、创业,都在民法的规范之中。民法总则作为整个民法典的总纲,都关系到这些问题,规定的是民事主体进行这些民事活动的一般性规则。因此我们每一个人,不光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离不开民法的规范,离不开民法总则的规范。
记者:民法总则对百姓生活将产生哪些方面的影响?
杨立新:首先一点,每一个老百姓都是自然人,民法总则规定的所有规范都与自然人有关,都涉及百姓的生活。每一个老百姓都是民事主体,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享有民法总则规定的各项民事权利。例如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正是这些权利,保障了每一个老百姓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尊严,他们的权利受到损害,都要受到民法总则的保护。当然,每一个老百姓在社会生活中,都要与其他人打交道,都要进行民事交往,进行经营活动,使自己的生活得到保障,这些都要遵守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生活得幸福美满。因此民法就是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百科全书。
记者:民法总则中哪些内容与女性的生活密切相关?胎儿阶段具有哪些权利?
杨立新:对于胎儿,民法总则第十六条作了规定,享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就这些部分民事权利能力所及的权利范围,主要是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但是民法总则第十六条也规定了一个“等” 胎儿利益保护,例如,胎儿在母体中受到他人损害,当其出生时,损害能够确定,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通过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护。
记者:年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时,具有哪些权利?
杨立新:所有的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都是平等的、一样的,只是民事行为能力有区别。自然人在不满八周岁之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所有民事权益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予以保护。即使八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只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只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原则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利益,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而监护人的职责就是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在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当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法律作了明确规定,有关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监督监护人的监护行为,发现这样的行为就可以撤销他们的监护人资格。国家民政部门作为国家监护的监督机构,负有更为重要的职责,并且在未成年人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可以自己当监护人,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在未成年阶段遭遇性侵害,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做了特别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即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时,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对于这个规定有很多人有误解,认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以后,只能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才能够起诉,这是完全错误的理解。事实上,只要遭受性侵害,受害的未成年人自己或者其法定代理人都可以马上就提起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在这些期间里都不计算诉讼时效,即在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开始才计算诉讼时效,再有三年的保护期间。如果十岁受到侵害,到十八周岁还有八年,再加上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就有十一年的时间可以保护自己。这样的规定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有益的。
记者:自然人所具有的民事权利部分,民法总则增加了哪些新的内容?
杨立新:在民事权利部分,民法总则规定的新的权利,主要是人身自由权和个人信息权。我们每一个人的人身自由都不可受到侵犯,任何拘束个人身体自由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同时,对于个人信息权,民法总则做了特别的规定,特别是对那些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任何组织和个人,要附有特别的保护义务,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更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总则还特别强调了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也就是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和亲属权。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客体当中规定最有新意的,就是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设立权利进行保护,例如在网络交易平台设置网络店铺进行经营活动,都在这些法律的调整当中。
此外,民法总则在第一百二十八条中特别强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与民法的关系,确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要对妇女的权益予以特别的保护。
记者:年纪大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杨立新:关于成年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和监护问题,民法总则做了特别的规定。原来在民法通则当中,成年人只有患精神病,才可以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可以设置监护。民法总则规定,成年人不管是什么原因,只要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可以设置监护人对他们的民事权益进行保护。
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年纪大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设置的监护人不符合自己的心意,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特别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在自己的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中,选择自己最信任的人作为自己将来的监护人,这就要事先以书面形式签订监护协议,当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例如患了老年痴呆症,这个监护协议就立即生效,自己选择的监护人就立即开始对自己进行监护。这样的监护设施,完全尊重了成年人自己的真实心愿,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