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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5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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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假”离婚的“真”风险 行使消费“后悔权” 其中流程须知晓 女职工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系虚假宣传,法院判决支持三倍赔偿 一问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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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

招聘残疾人就业单位可获得哪些纳税优惠

我公司的生产多数属于手工活,技术含量不高,只要双手健全者都能胜任,遂决定对外招聘残疾人上岗,并已实际聘用11名残疾人。近日,公司偶然听说国家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能在纳税上给予优惠。请问:这是否属实,又该如何获取该优惠?(读者 杨晗菲)

杨晗菲读者:

的确,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的据实扣除和加计扣除的优惠。

首先,享受优惠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其次,享受优惠的计算。用人单位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100%据实计算扣除;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100%加计扣除。例如,假设一家用人单位共有残疾职工10人,2016年累计支付残疾职工工资20万元,那么,该用人单位可在进行2017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税前据实计算扣除残疾职工工资额20万元;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可以税前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计算加计扣除20万元。

第三,应报送的备案资料。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减免税报告、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证明、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等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试用期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我于2016年3月10日成功应聘北京丰台区太平桥街道某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同年4月15日,我在操作机器时手指被压伤,后被送进附近医院。公司支付了我的住院费用,但拒绝支付后续医疗费用。

我要求公司办理工伤认定,但公司认为我尚在试用期,双方并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故不享受工伤待遇。

请问:试用期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读者 张斌)

张斌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虽然你并未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自用工之日起,该公司已与你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只是为了相互考察适应,在此期间,你的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由于你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关于工伤的认定情形,因此,你在试用期内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北京丰台区司法局太平桥司法所工作人员 王辰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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