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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3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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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两会特刊 反家暴法需增加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 提高国民素质要来点硬措施 发言 离婚案中应保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设立联动执法机制 严打制假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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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海同代表建议:

离婚案中应保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耿兴敏

今年的“两高”工作报告字里行间传递出“儿童利益最大化”的信息,这让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原秘书长姚海同非常欣慰,今年他提交的议案正是有关修改婚姻法、确立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内容。

姚海同表示,在离婚案件中,不少夫妻往往最先考虑自身利益,关注财产的分割,对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也往往基于财产的获益程度而定,并非从未成年子女真正的利益出发考虑。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应确立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监护人的确立、抚养人的确立、探望权的确定、保护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等多方面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为维护儿童利益,195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提出制定法律时“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又提出了“儿童利益优先原则”,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立法时都遵循这些原则。我国目前有关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散乱分布于诸多法律之中,没有形成较为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姚海同建议,在我国今后的婚姻家庭法及有关立法中,应明确确立“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和“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原则,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权益。

姚海同提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除审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之外,应将未成年子女的妥善安排作为离婚的前提条件。在调解离婚案件中,如有10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可设立考察期。另外,未成年子女患有严重疾病的,更应严格审查离婚请求;未成年子女在中考、高考等敏感成长时期的,还可限制父母提出离婚。“这并不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是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原则在法律上的必然要求。”

姚海同强调,探视权的主体不应仅限于父母,未成年子女也应成为主体。除此以外,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与子女关系密切的人也可以作为探视权主体。在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除考虑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方便外,还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愿望。另外,还应对探视权的执行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措施。

对于抚养费问题,姚海同认为,“正是由于立法上的空白,致使未成年子女的实体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尤其在父母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常常忽略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或将属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混入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分配。”因此,他建议,明确未成年人因接受赠与、奖励、报酬等而获得财产为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界定抚养费为未成年子女个人财产,任何人不能随意代替未成年人放弃抚养费。同时,将现行的自愿给付变更为强制执行给付,在金融机构开设未成年人抚养费指定账户,由监管机构对抚养费的支出进行审核。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明确抚养未成年一方可适当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比例,如20%~30%。

近年来法院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多,且逐渐向低龄化发展,单亲家庭的增多,给社会及未成年人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姚海同建议,民政部门应设立未成年子女保障机构,负责对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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