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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3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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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两会特刊 反家暴法需增加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 提高国民素质要来点硬措施 发言 离婚案中应保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设立联动执法机制 严打制假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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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绍华委员建议:

反家暴法需增加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

□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贾莹莹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一年来,许多地方和部门制定出台了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具体办法,其中涉及强制报告、公安告诫、家暴庇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多个制度。据不完全统计,已有17个省区市出台了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配套制度和政策文件110余份,在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经过调研,全国政协委员尚绍华发现,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尚绍华委员认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强制报告制度、公安告诫制度、临时安置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法律上的规定较为原则,在实践中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对其进一步细化,做出详细、具体的解释和补充。同时,家庭暴力具体认定细节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比如:家庭暴力的认定是否考虑次数、持续时间、严重程度,是否考虑双方的感情现状;精神暴力如何举证、认证;如何界定告诫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情节较轻”与“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又如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如何适用特殊保护原则;再如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判定上是否考虑一方家庭暴力情节等诸多方面需要加强指导。

同时,尚绍华委员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执行中也存在一定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但具体如何分工合作缺乏规定。又如临时安置制度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也涉及公安和民政部门如何衔接、安置场所的条件、期限等问题。尚绍华委员表示,各相关部门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与合作,需要通过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尚绍华委员进一步指出,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和培训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首先需要提高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反家暴意识。从妇联接待的反家暴个案看,有当事人反映公安出警不及时等问题。因此,需要相关责任部门加大宣传和培训,提高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反家暴工作的重视和执法意识。

鉴于反家庭暴力法的执行主体责任在于公安、法院、民政、司法等相关部门,因此,尚绍华委员建议上述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尽快研究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办法、意见、细则、司法解释等。

首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现有资料显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实际发放数量有限。一些地方法院甚至没有发出一份保护令,对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原因详加分析,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做出进一步解释,如保护令的证明标准问题,建议与一般案件审理中认定“家暴”的证明标准有所区别,并对反家庭暴力法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其次,建议公安部制定警察全面介入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宣传和业务培训。建议实施意见就以下内容做出规定:规定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置程序和具体要求,如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做好记录等;规定公安告诫制度的具体流程、内容、告诫书的样式、如何监督、查访,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配合法院、民政等相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如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配合民政部门救助安置受害人,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等。同时,建议公安部门加强对广大公安干警反家暴工作的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警察的执法意识和能力,不要再将家庭暴力当作家务事,要履职尽责,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建议民政部制定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意见。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庇护场所,开展家庭暴力庇护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做好强制报告工作。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最后,建议司法部制定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意见。指导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教育,以及对施暴者的矫治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指导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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