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
记者 林志文 高丽
胎儿也有继承权,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之后还能起诉……民法总则草案中有多个条文涉及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维护妇女权益。代表委员们在审议讨论民法总则草案时表示,民法总则草案通篇贯穿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特点,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维护妇女权益。
加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曾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请求尽快启动民法典编纂,两次受邀参加座谈且意见被采纳。吴青在接受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法总则草案中有几个内容值得关注,第一是自然人的权利部分,民法总则草案增加了胎儿的权利保护,比如遗产继承、接受财产赠与时,胎儿也具有权利;另一个是民事的行为能力,草案把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从原来的10岁降低到6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3月9日出席记者会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民法总则草案还针对民事权利保护中的一些薄弱环节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如规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为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长大以后提供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还比如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主要的构建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审稿的讨论中,全国人大代表、河南宝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正栩根据多年的基层司法实践,对监护制度的完善问题提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如对于指定监护人,以前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由被监护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指定,但是在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很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不愿意进行指定,造成相关法律程序上的障碍,案件无法审理。”所以朱正栩提出建议,给予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的权利以及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来指定。令她高兴的是,这些内容已经写入审议稿中。
朱正栩说,对于监护责任的承担,以前民法通则规定在亲属中无合适监护人的情况下,是由被监护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担任其监护人,而实际上有许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本不具备监护能力,也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造成了一些需要监护的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际处于无人监护状态。“所以我建议由民政部门来承担这个监护责任,这一点也已经写入了审议稿中。”
朱正栩认为,这一点的修改,在我国的监护制度中间,新加入了政府兜底的规定,无疑加重了政府部门的责任,明显加强了对需要监护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以及一些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6岁条款”是把“双刃剑”
吴青表示,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原来的10岁降到6岁是亮点,也可能是把“双刃剑”。她告诉记者,把年龄降低后,对于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来说,如果从事一些民事法律行为的话,因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一方面可能有一些行为确认了有效的是对小孩是好的,对监护人是好的,但有些行为可能未必是。
她给记者举了个例子。3月2日,吴青到中央电视台参与录制了“有事问代表”节目。“有母亲在现场问,比如我的儿子9岁,喜欢打游戏,他打游戏需要花钱买装备,她知道妈妈支付宝的密码,就从里面拿了9000多块钱去买装备。那么‘我的钱能追回来吗’?”吴青分析说,这个例子如果放到民法总则草案的规定里,就涉及这个小孩是否有行为能力?他所从事的这个民事行为与他的年龄智力是否相当?是不是属于他能够理解他行为的状况?如果他的行为跟他的年龄是相当的,他完全能理解他这个后果的话,那这个行为有可能就是有效的。但如果跟他的年龄不相当,他还不能预见到这个行为会产生什么后果,那有可能这个行为就是无效的,这个钱也就能追回来。吴青说,如果按原来的民法通则,那这个9岁的小孩不用承担责任,肯定这个钱是能追回的,但是现在降低到6岁以后,这样的行为就难说了,要看法院怎么认定。吴青说:“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确实是双刃剑。但对于其他一些行为像接受赠与等,那又是一个好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3月9日出席记者发布会,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在编纂民法总则的过程中,我们体会是社会各个方面对整个民法总则的编纂工作大的方向是一致的,实际上有很多的意见不同,但它不是原则分歧,比如对于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原来的10岁降到6岁的意见就很多。但大体上大家的意见一致的,大家都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应当适当下降,也有人建议可以降到8岁,也有人说分不同的地方作出不同的规定,但总的方向就是大家都同意应当做适当地下降。因为下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最重要、最核心的就是从小培养未成年人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
几项条款都涉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民法作为规范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在坚持平等自愿原则的同时,也应兼顾到公平。”作为来自妇女界的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妇联副主席高莉特别关注妇女权益问题。她表示,通读民法总则草案全文,有三处直接提及到妇女联合会或妇女,分别是第25条,第37条和第132条。这些规定有的旨在保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妇女能够根据智力、精神健康改善状况及时恢复行为能力,有的旨在保障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被监护妇女能够及时脱离危险境地并得到更好监护,有的为其他法律设定更加有利于保护妇女民事权利的条款留下了空间。“因此,仅就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这一角度来看,民法总则草案无疑是一部良法、善法。”
不过,高莉指出,从现实生活看,由于历史文化和传统习俗等多种原因,男女不平等现象仍然存在,例如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被侵害时有发生,这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尽量在法律层面加强防范。因此,她建议第53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加以界定,理由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受侵害事件屡有发生,不少地方村民会议在涉及集体利益分配讨论时,把妇女应当享有的权利排除在外,这和出嫁、离婚、丧偶等妇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资格不明确直接相关。因此,她建议民法总则明确界定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即便考虑到民法总则不宜作细致规定,也可明确指定由其它法律或授权其它机关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