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林志文发自北京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现行法定婚龄比法定的成年人年龄提高了2至4岁,不符合《民法通则》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应该把法定婚龄降到18周岁。”3月2日晚,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惠州市政府副秘书长黄细花刚一抵达驻地就接受了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的采访。
黄细花今年准备提的建议达20多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旅游扶贫等话题,其中《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建议》中,“把法定婚龄降到18周岁”的建议引起记者的关注。黄细花在建议中特别强调:“需要说明的是,降低法定婚龄并不是要提倡早婚。这是因为,法定婚龄只是法律上允许登记结婚的最低年龄,并不是说到了法定婚龄就应该结婚或必须结婚。”
这不是黄细花第一次提出这个建议。作为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早在2012年的全国两会上,她就提出了《关于降低法定婚龄的建议》,该建议当年就引起不少争议。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最近几年,相关话题不时会被人口、法律等专家和学者提出并引发热议,支持及反对意见各有,基本持平。某大型门户网站2016年年初进行的一次“专家建议降低法定婚龄至18岁,你怎么看”调查结果显示,在6000多个参与投票网友中,支持和反对的各占大约一半,支持的还多出6个百分点。黄细花表示,建议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极大关注,纷纷表达非常期待降低法定婚龄的这个建议能够早日实现。因此,今年她再次将相关建议带到全国两会。
黄细花在建议中提到,目前世界各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有所不同:日本是男18岁,女16岁;泰国是男女均为17岁;德国是男女均为18岁;法国是男18岁,女15岁;美国各州不一,大部分州规定男女均为18岁。“相比较而言,目前我国的法定婚龄几乎是全世界最高的。”她指出,一般来说,女子14岁、男子16岁左右就已发育成熟,开始具有生育能力。中国男女青少年从性成熟到法定结婚年龄之间的时间长达6年之久,容易造成一些社会问题。现在农村有一些十八九岁的青年男女谈恋爱之后想结婚,但由于达不到法定婚龄,领不到结婚证,他们就在不领证的情况下“非法同居”,虽然是事实婚姻,但法律不承认、不保护这种婚姻,这无疑隐藏了诸多社会隐患。因此,降低法定婚龄,有利于保护普遍存在低龄事实婚姻一族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降低法定婚龄是时代的需要。”黄细花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后,“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我国已经进入“二孩时代”,有必要降低不合时宜的、过高的法定婚龄。因此,她在建议中提出:修改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将男女法定结婚最低年龄定为18周岁。
当务之急是完善“全面两孩”政策配套措施
□ 周志飞
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2012年提出建议,降低法定结婚年龄至18周岁,当时即引起热议。今年,黄细花将再次把这一建议带上会。
这让笔者想起亲历的一件事,有一段时间笔者经常去游泳,游泳池的救生员是一个25岁的农村小伙,在笔者看来,他还很年轻,但他说,他在老家已经是“大龄青年”了,他的很多同学已经结婚当爹。但他不想那么早就过那种生活,没啥意思:结婚生娃,然后又生娃……他想出来看一看、闯一闯;笔者在一个山水有大美的地方旅行时,每天去一个小店喝当地风味的酸奶,去得多了,就与卖酸奶的女孩熟识。一天,她突然说,如果有来生,她最想做的事就是晚点结婚。那时她27岁,有两个快到上学年龄的孩子。
看到黄代表的再次建议,笔者在想:在“早生娃”还是“去看世界”这个问题上,在“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一传统很深的国情下,那个小伙虽然有无形的传统压力,但还有选择的自由和能力,那个女孩则没有太多选择,17岁,她就结婚了。她说,当时并不清楚结婚究竟意味着什么,而是很高兴,因为家长告诉她,结婚会有新衣服和一些新东西。她没说“后悔”这样的话,但对萍水相逢的旅人突然说出她的向往和期待,让笔者隐隐有些诧异和心疼。
她结婚的时候没到法定结婚年龄。但她告诉笔者,这不是问题,婚礼办完之后,让新房别太像新房,就没人知道没人管了。笔者在想,如果那时候有人严格地主张:“这个女孩还没到法定结婚年龄,不能结婚!”她的境遇是否会有所改变?不管这改变是好还是坏,起码她有了更多的“知情权”,起码她对自己和社会都有了更多的了解,也会更清楚什么更适合自己,什么是自己最想要的东西。但她那时还很懵懂,17岁的时候,大多数的我们都很懵懂。而当你更懂世事时,在某些重大的事上,你已经难以回头。
而法律首先是一道威慑和屏障,可以保护无力弱小者的权益,包括在不知不觉中;同时法律也可彰显出一种意识的倡导,唤起某种普遍的公众意识。由于种种原因,那个女孩没能得到这种来自法律的提醒和保护。
黄代表认为,降低法定婚龄,有利于保护存在低龄事实婚姻一族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降低婚龄并不是提倡早婚,而是保障年轻人的权利。”笔者则认为,如果说目前在黄代表看来“晚婚”的法律不保护早婚的事实婚姻,因此,降低法定婚龄,有利于保护低龄事实婚姻一族的合法权益。如此一来,此类隐匿的违法问题倒是可以“合法化”了,但对笔者萍水相逢的那一类女孩的权益保护是否就更失去保护的可能了呢?
在笔者看来,如果不解决女性家庭、工作两难兼顾的社会、经济、文化原因,不管法定婚龄如何降低,生育意愿普遍不高的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晚婚成为世界性潮流,相较于从前在个人问题上的“大一统”,人们的价值观和生活状态正在呈现多元化态势,这似乎不关婚姻法对于结婚年龄规定的事,不需要从源头上来修法。“生育不像自来水般可随意开关”,生育也不是想生就能生的。
“全面两孩”政策之下,许多女性还面临着想生却不敢生的困境与难题。
如果公共政策不在支持女性想生且敢生这一根本点上发力,用公共政策的支持、配套来激发女性及其家庭的生育欲望,让女性家庭、工作两肩挑的超重负担得以减轻,让其想生、能生,生得起也养得起,那么,再怎么降低结婚年龄都不啻为削足适履、缘木求鱼。因此,当务之急是完善“全面两孩”政策配套措施,提供完备的社会支持政策,如建设便利的“0~3”岁照料体系。
对于某些过度早婚,更多需要的是引导与援手,尤其是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政策的发力与支持,使其能够摆脱,而不是反过来迎合,使其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得以合理化、合法化,因为法律红线是最后的庇护之所与最后一根稻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