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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3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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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女报视点 易“被负债”的“24条”不该是“婚姻陷阱” 他们为何选择在QQ群相约自杀? 幼儿教育还望多些“制度补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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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被负债”的“24条”不该是“婚姻陷阱”

□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评论员 莫兰

2017年的第一天,一则《前夫欠下巨债失联 女子离婚6年突然“被负债”340万》的新闻再度将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的争议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而随着“被负债”的配偶群体的扩大,如何保护“被负债”配偶的合法权益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司法问题。

自2004年4月1日施行以来,“24条”在法律界和业界一直争议不断。“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本义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却可能忽视了夫妻另一方的利益——不知情的配偶根本无法提防“被负债”,而且事后无解。由此,“24条”催生了一个“被负债”的配偶群体。由于女性在婚姻中的经济能力、社会地位、舆论影响力都处于劣势,往往权益更易受到侵害。在“被负债”的配偶群体“反24条联盟”的100多名成员中多数为女性,去年10月一项针对因“24条”而“被负债”群体的问卷调查显示,女性的比例高达88.7%。

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在背负巨额债务求告无门的同时,“被负债”者还要承受舆论的非难——一位前法律人曾在腾讯大家频道发文,批评“一项司法政策不应该被‘绝望的主妇’的故事绑架”,断言“如果你遭遇‘被负债’,主要是因为你嫁(娶)了一个渣人,而不是因为法律有问题”。这一观点代表了一部分人的态度:你蠢、你不会识人,你活该。然而据媒体报道,在“被负债”者中,不乏教授、医生、公务员等高知人群,甚至还有法官。这岂能是一个“蠢”字或者简单的“遇人不淑”可以概括的?

经济共同体是婚姻关系的重要功能之一,这意味着既利益共享,也风险共担。按理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承担债务,但假如一方设置陷阱坑骗配偶,受害方是否应该为此“埋单”?曾有媒体报道,因为丈夫疯狂举债后跑路,结婚仅仅两个月的董女士就要为5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仅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房屋被强制执行拍卖,她还成了“老赖”,这种基于欺诈的共担显然有失公平。

诚然,“24条”也提出了“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一是借款时就已明确约定为单独债务;二是夫妻之间实行财产AA制,而且还需证明第三人知道AA制;三是配偶能够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共同生活。然而,现实却相当尴尬:许多借债人在借债时就已打定主意转嫁给配偶;AA制为家庭内部财务制度,外人多不清楚;举证“债务并非用于共同生活”有违“证据只能证有不证无”的证据学原理。可以说,这块“补丁”流于形式,未能有效修复法律漏洞,导致许多人身陷“举证难”的困境之中。

婚姻法第二条就明确了我国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并且提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然而,“24条”使得这一原则得不到有效落实。当婚姻成为陷阱的时候,这一条有所欠缺的规定不仅无法保护女性,反而提高了维权门槛,增加了维权成本。这一现状亟待改变。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的完善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在哪里,立法修法的关注点就应该在哪里。无论是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还是基于公平的原则,有关部门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尽快对现有法律进行适当修正,切实保障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让“24条”不再成为“婚姻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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