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我们国家对这一类未成年人干预矫正还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特殊学校发挥作用有限、缺乏有效矫正手段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12月28日在回答如何有效管束不满14周岁的涉罪未成年人时如是说。
当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参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主题新闻发布会。
史卫忠说,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会严格按照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会同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交由政府收容教养。目前,北京、上海、天津、江西等地检察机关也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创新,取得了一定成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张志杰介绍,天津、上海、江西等地检察机关对此类未成年人建立了警示训诫制度,举办警示训诫仪式,开展警示教育;与司法社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合,建立一人一组一方案开展帮教,并设置专人专档,对其帮教及表现情况归档,加强管理;约谈其监护人,下发《责令严加管教书》,责令加强监管;对监护人监护教养失职的,探索开展强制亲职教育;对监护人无力监管又有必要的,及时建议监护人将涉案学生送工读学校接受矫治。有的地方检察机关还把此类未成年人安置在观护基地进行教育矫正。
史卫忠介绍,国外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一是法律对这类未成年人设置了多种教育矫正措施,理论上也有称之为“保安处分”,如送入专门学校或者专门机构接受教育、矫正,从事社会服务,接受心理辅导等;二是规定了相应的司法程序,一般由法院审查决定,这既保证了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又保护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今后,我们将加强研究,与其他部门一起积极推动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一方面要对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落实制定相应细则,另一方面也要推动完善立法,健全完善对此类未成年人的矫治干预措施和相应司法程序,以有效解决问题。
张志杰介绍,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公正办理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2016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14人,不批准逮捕75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697人,经审查,起诉2337人,不起诉650人。
史卫忠介绍,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违法与犯罪交织,情况较为复杂。从近期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情况来看,一是涉案罪名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等几类,其中伤害类和侵财类案件所占比重较大。二是在涉案主体方面,性别上,校园暴力以男性为主,女性中学生涉及聚众暴力伤害犯罪成为新的增长点;中学生在涉罪未成年人中占比较高。
“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张志杰说,一方面对于罪行轻微,属于初犯、偶犯的涉罪学生依法从宽处理,为他们回归社会预留通道;另一方面对于性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坚决依法惩处,加强警示教育,保持司法震慑。
张志杰介绍,检察机关注重深挖并依法严厉打击成年人组织、胁迫、引诱未成年学生实施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2016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此类犯罪嫌疑人378人(其中追捕18人),起诉646人(其中追诉漏犯25人,追捕漏罪14起),监督公安机关立案8件18人。
张志杰说,检察机关在办案同时,与教育、综治、民政、团委、妇联和司法社工、志愿者、公益组织等密切合作,做好相关救助工作。2016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对被害学生进行司法救助128人、法律援助537人、心理疏导476人、身体康复311人。
“校园暴力是一个社会现象,是多种不良社会因素作用的结果,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各方力量齐心协力加以防治。”史卫忠说,应对校园暴力,贵在预防,重在抓小抓早抓苗头。建议家长要引导孩子学会沟通,遇到问题敢于求助,另一方面,也要及时发现孩子出现的精神状态异常、不合群、抵触学校、经常丢失物品、成绩下滑等现象,及时确认孩子的安全,并采取相应措施。当孩子不幸受到伤害时,要冷静处理,既不要漠不关心,也不要反应过度。一切要从恢复孩子身心健康和正常学习状态出发,与学校和对方家长进行沟通,理性解决。必要时,要请专业心理医生做心理干预,用法律武器维护孩子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