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
记者 丁秀伟
“子女在10周岁以内为离婚高发期,抚养权也多归属女方。婚内恶意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为不当目的将未成年子女扯入诉讼的问题屡见不鲜……”近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发布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1年~2015年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显示,近年来,离婚案件中涉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涌现。
白皮书建议,在审判实践中确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运用现行法律规定,规制婚内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和使子女不当牵扯入离婚诉讼的行为,在现行婚姻法的框架下探索新的监护方式。
涉未成年子女离婚,10周岁为分水岭
根据统计,上海长宁法院在2011~2015年共受理涉未满18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离婚纠纷案件568件,其中2014年和2015年离婚案件同比激增。
上海长宁法院副院长宓秀范介绍,从审判白皮书来看,涉未成年子女离婚家庭数量随孩子年龄的增长呈下降趋势,10周岁为明显的分水岭。10周岁以内,各年龄(以岁为单位)出现的离婚案件数量相对较高,平均每个年龄44.5件,最高57件,最低38件;超过10周岁后,平均每个年龄为15.3件,最高21件,最低12件。
记者了解到,出现这种分水岭现象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孩子出生后导致家庭结构产生变化,父母双方原生家庭生活习惯差异、对孩子教养方式的差别、双方父母为帮助带孩子对婚姻介入的强化等等增加了矛盾的触发点,易于影响夫妻感情,导致婚姻陷入动荡,从而表现为离婚诉讼数据高企;二是孩子10周岁之后已具备了基本的行为能力,父母双方出于减少对孩子身心健康影响的考虑,更愿意选择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来解决婚姻危机,从而使得进入诉讼的案件相对较少。
白皮书指出,在全部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母亲取得抚养权的案件达347件,约占总案件数的67.38%。其中,2周岁以内孩子随母亲生活的比重约为81.5%;2~10周岁孩子随母亲生活的比重约为73.3%;10周岁以上孩子随母亲生活的比重约为58.2%。
现行法律仅规定2周岁以内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对其他情况则未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各年龄段抚养权归母亲的案件均占多数,10周岁前更是占绝对多数,其主要原因为:“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模式在当今社会中占主导地位,母亲在照顾孩子方面付出较多,未满10周岁的幼年子女对母亲的依赖性更高。
婚内恶意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频现
白皮书中提到,当前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为达成在子女抚养权争夺中占据上风、给对方施加精神压力等目的,经常出现在婚内利用监护便利将子女带离、诱出或前往对方处抢夺子女并将其置于己方控制的情况,由此引发对方采取相同方式“以牙还牙”,造成更多纠纷。
一起案件中,夫妻双方在两次离婚诉讼期间,母亲擅自将孩子送回外公外婆家抚养,后父亲及爷爷奶奶又强行将孩子带回,在抢夺孩子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闹进了派出所,后母亲又以孩子爷爷奶奶为被告向外地法院提起监护权纠纷诉讼。另一起案件中,一方将两个子女隐匿长达2年多,虽经法院采取多重措施,仍未能解决。
将未成年子女不当扯入诉讼
离婚案件本系夫妻双方之间的纠纷,但往往有些父母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将子女拖入双方纠纷及离婚诉讼中。
具体表现为:一是向未成年子女宣泄不良情绪。一些父母在案件审理阶段向子女宣泄、灌输自己针对对方的负面情绪评价,甚至企图通过让子女旁听庭审并恶意解读庭审中另一方的行为,破坏子女与其另一至亲间的情感关系。二是利用未成年子女牟取利益。在一起离婚纠纷中,一方当事人多次让女儿代表自己和对方谈财产分割,使正处于青春期的女儿承受巨大精神压力,离家出走并出现自杀倾向。三是利用未成年子女阻碍法庭调查。一起离婚案件中,女方要求男方给付分居期间应付的未成年子女抚育费,男方辩称其已通过现金形式给付读初中的女儿。庭后女方竟打骂女儿,不堪母亲压力的孩子向男方发短信,以死相威胁,要求男方不得再在庭审中作“已给付抚育费”的陈述。
积极开展涉少案件的特色工作机制
白皮书披露,上海长宁法院少年法庭在审理涉未成年人离婚纠纷案件中,积极开展涉少民事案件的特色工作机制:
一是实现诉调无缝对接。以诉前调解作为前置程序,调解不成及时进入审判程序。二是积极开展社会观护。通过聘请青少年事务社工担任社会观护员,了解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为法官提供较为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报告,为法官作出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判决提供有益的参考。三是大力开展诉讼引导。在诉讼中对当事人开展教育引导,进行情理法相结合的法官说理,引导当事人作出冷静合理、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决定。四是全方位运用心理学。建立法官心理咨询师发现问题、心理系研究生研判问题、专业机构心理咨询师解决问题的内外结合心理干预机制,为案件审理中确有需要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提供心理帮助。五是开展判后回访。对于一些需要重点关注的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在重要节点进行回访,了解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落实状况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力做好工作。
“审判实践必须在社会、制度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就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突围。”宓秀范介绍,白皮书建议,在审判实践中确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运用现行法律规定,规制婚内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和使子女不当牵扯入离婚诉讼的行为,比如善用行为保全制度,遏制婚内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活用现行法律规定,阻遏将子女恶意牵扯入离婚诉讼的行为;在现行婚姻法的框架下探索新的监护方式,努力扩大“轮流抚养”子女的适用。“但这一制度的推行,亦须以实施细则的方式对离婚后轮流抚养子女制度的适用程序、主体、客体以及适时变更等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