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溪
“女职工计划要求生育的,支行、部门要提前向总行申请,以便统筹安排工作。”近日,有网友反映,黄山屯溪农商银行于上个月发布通知,要求女性员工孕前需向上级申请。“怀孕还得单位同意?意外怀孕怎么办?”这则通知引起了争议。(12月20日《澎湃新闻》)
“孕前申请”的情景一再出现。近日,郑州市中牟县某中学向全体教师下发了文件,表示要实行有序生育,并规定了各个学科可以怀“二孩”的教师名额。每年定额生育的指标已排到十年后。而且,如果在特定时间怀不上,名额将被取消。这是媒体曝光的,没有曝光的不知还有没有?
“孕前申请”很是荒唐,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明确指出,“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有什么权利让女职工“孕前申请”?然而,单位的困境也是另一种现实。其实,有的单位之所以要提出“孕前申请”的制度,何尝不知道此举荒唐,但为了利益,他们也不得不“逆行”之。
据了解,近几年该行招收青年女员工较多,很多从事柜面等窗口岗位,一旦脱岗会很麻烦。显然,如果女员工集中生孩子,就会影响银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这何尝不是实情?有人会说,女员工生孩子去了,那就多招些员工,但这要考虑到成本。这个成本由谁来承担?具体到学校也是如此,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生孩子的女老师不少,她们落下的课由谁上?请代课老师,工资由谁付?不过,单位的困难不能成为剥夺女员工生育权的理由。两者如何达到平衡?这一方面需要单位遵守法律,不能擅自做主让女员工 “孕前申请”。当然,女员工最好也能够配合单位,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单位的麻烦。另一方面,则需要政府分摊生育成本。单位女员工请假生孩子达到一定比例时,可以获得政府的补贴用于聘请临时代工人员,如果单位的用人缺位能够补上,且不用花太大的代价,自然也不会提出“孕前申请”的荒唐事了。据了解,在一些国家,均有相关的生育成本分摊规定。
对于女员工生孩子,无视或是有意阻挠,都是不理智的,也属违法。如何既能够保证女员工的生育权,又能够不增加单位的负担,这需要政府作出积极的回应,且有实际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