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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2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女报视点 “重男轻女”果然还在害死人 用立法为见义勇为“避险” 医疗垃圾的去向不能成为一笔糊涂账 “孕前申请”为何断绝不了 以身“试药” 以法对“啃老”说不 “硬币发辞职者工资”有损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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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立法为见义勇为“避险”

□ 吴学安

全国人大常委会19日三审民法总则草案,草案三审稿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对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是此次草案三审稿中一处颇为引人注目的改动。这意味着,针对“救人未果反被追责”这种尴尬局面,法律终于有了说法。(12月20日《新京报》)

见义勇为本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然而,近年来,见义不为,见死不救的也有人在,除了道德缺失外,也许还担心会引火烧身,其焦虑的是法律对见义勇为的行为保护的缺失。一方面,社会需要公民见危救助;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公民救助的激励与保护机制,往往让欲见义勇为者迟疑不决。因此,立法保护公民的救助行为势在必行。这当然既需要政府公权部门传递一种正向价值,让公共责任和司法导向,来化解见义勇为的道德风险,更需要从法律化解救助所面临的司法困局。

此前,深圳、北京首开先河探索通过地方立法来保护好心救助人,如《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明确,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施救者不是侵权行为人。同时,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然而,具体个案的情况复杂,这些地方法规更多意义在于确立一种价值取向,实际操作性不强,需要更高位阶的上位法来规制。因此,随着地方立法积累足够经验、条件成熟时,出台全国性立法,作出更科学合理的规定就成为题中之义。

虽说,我国现行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已经有一定的规范,如刑法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规定,民法通则也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度,但此类法律规定相对比较零散,不够系统,针对性不强,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完善见义勇为的法律保障。一方面,确立救助人行为免责的原则,除非存在重大过失,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时,对救助行为的后果原则上不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确立有利于救助人的举证规则。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存在重大过失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救助人不承担后果。无过错推定和责任豁免是一种“制度补偿”,仅仅交由道德去规范是行不通的,用立法的形式规范,无疑能增加救助者的道德安全感和制度安全感。

此次民法总则草案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即在紧急状态下免除无偿施救者对被救助者造成的损害。一方面,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人性上讲是合理的。因为舍己为人、品格超绝的君子是有的,但更多的是普通大众。我们需要建立一个良性互动机制,更需要一个使良性机制完美运行的引导机制。另一方面,无过错推定和责任豁免法律原则有利于匡正社会风气,体现了对见义勇者的鼓励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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