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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9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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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进贤村规民约侵犯妇女权益,法院判定应纠正

外嫁女诉请回购安置房获法院支持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刘旭 发自南昌 前不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公布的8个“民告官”案例中,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有6件,其中外嫁女提请回购安置房的行政诉讼获法院支持引发关注。

据了解,该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凤岭村委会胡家村村民胡小珍,2008年与外村人陈新辉登记结婚,但户口未迁出,其丈夫陈新辉所在的广东兴宁市宁中镇大茔村也未给胡小珍安置耕地和宅基地。2014年2月,胡小珍所在村小组所有土地纳入征收范围。胡小珍所在的胡家村小组及凤岭村委会均认为胡小珍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有安置房回购资格,进贤县民和镇人民政府对此予以认可。胡小珍请求进贤县人民政府确认其享有安置房回购资格,进贤县政府未予确认。胡小珍不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小珍婚前作为胡水龙户的家庭成员享有宅基地和承包地权益,婚后没有迁出该户,亦未在男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另外分配有宅基地和承包地,胡小珍所在的胡家村及凤岭村委会应依法认定其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贤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及时纠正集体经济组织侵犯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贤县人民政府仅依据村规民约否定胡小珍的回购安置房资格,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充分,应予纠正。故判决由进贤县人民政府对胡小珍的安置房回购资格重新作出认定。

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妇女婚前在集体享有宅基地和承包地权益,婚后户口没有迁出,亦未在男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另外分配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不因结婚而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家庭宅基地被征收时应享有补偿安置权益。“同时,政府应当依法审核当地村委会确认已婚妇女不具备回购安置房资格是否正确,防止和纠正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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