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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4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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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家教周刊 成长 送子女寄宿 父母应着重考虑什么 今天你不“坑娃” 将来娃才不会“坑爹” 家有长不大的孩子  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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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你不“坑娃” 将来娃才不会“坑爹”

亲职教育的核心是培养家长的责任感、教育观以及良好的心理素质。亲职教育面向所有的父母,对于一些罪错儿童或是受害儿童的父母,亲职教育尤为必要。

■ 魏艳丽

做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多年,常常会遭遇各种犯错的孩子与奇葩家长。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十几岁的孩子,涉嫌故意杀人。当联系孩子在外打工的家长前来谈话时,家长居然回答说“不行,工作太忙。”谁听了这话都会火冒三丈。“你儿子都杀人了!杀人了你懂不懂!你有什么工作能重要到连孩子犯罪了,都不能过来看一看,管一管!”

这两天又来一个案子,十五六岁的孩子,抢钱上网。叫来谈话,父亲和孩子各坐两头,谁都不搭理谁。办案人员打电话给家长,让他陪着孩子一起去做个心理测评,家长的回答很简单“太忙,去不了”,再劝,家长直接挂掉了电话。

每个“问题少年”背后,或有一个问题家庭

家庭教育的缺失,父母教育方式的不当,都与孩子犯罪或者被害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这在少年司法领域成为共识。有些时候,在与家长的沟通中,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们听到的话是这样的:“这个孩子我管不了了,你们把他抓起来吧,正好替我管管!”“爱怎么判就怎么判吧,我就当没生过这个儿子。”

再来看看媒体的曾经报道:

湖南三名少年劫杀教师案件中,刘某亲生母亲离家出走,生父身患残疾,赵某父母都在服刑,孙某父母均在外打工,家庭教育严重缺失。

奶西村少年暴力事件中,施暴人程某的父亲长期远赴湖北做生意,母亲虽在北京搞装修,但因与儿子沟通不畅,一个多月的时间都不知道儿子人在哪儿,住在哪里。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经做过一项对青少年农民工犯罪问题的调研,研究显示,超过三分之一青少年犯罪人在家庭中明显缺少父母的管教,性格扭曲。

还有一些孩子,因为父母的疏忽大意,长期遭受侵犯而未被发现:山西女童手写性侵笔记控诉体育老师的兽行,常州一名4岁的女孩在父母离异后被父亲性侵,女孩们都曾向母亲抱怨过,但并未引起家长的重视。

作为法律援助的律师,我接到过很多家长的咨询,年幼的孩子在老家被侵害,长期在外打工的父母对此一无所知,有的父母竟然四年都没有回过家了。

不想管,不会管,管不了。孩子走错路、受伤害,父母有着无法推卸的责任,未成年孩子的情感、观念发展、性格形成等大多依靠父母的家庭教育来实现,如果缺失父母监护,或者教育方式不当,孩子就容易出现行为偏差,甚至违法犯罪。

孩子犯了错 父母需要“亲职教育”

不想管,不愿管,就应当有人来督促父母履职;不会管,管不了,就应当有人来教会父母怎么管。

这种培养怎样做父母的教育,叫作亲职教育。最初是西方学者在20世纪三十年代倡导的,在俄罗斯被称为“家长教育”,在美国被称为“父母的教育”,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将其译为“亲职教育”。亲职教育的核心是培养家长的责任感、教育观以及良好的心理素质。

世界各国都在尝试用各种方式开展亲职教育,例如在德国设有“双亲学校”,美国建立“父母行为量表”,巴西则要求青年男女在结婚前系统学习和掌握家庭教育知识,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将家长教育列入成人教育的行列。

亲职教育面向所有的父母,对于一些罪错儿童或者受害儿童的父母,亲职教育尤为必要。

在我国,有没有哪怕是一条法律,是追究罪错儿童父母失职责任的?有没有哪怕一条规定,是强制所有父母必须接受亲职教育的,学习如何做一个合格父母的?

答案是有,但是很不够。

2014年之后,随着《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反家庭暴力法》的相继出台,原《民法通则》中“沉睡的条款”被激活,我们可以对直接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处以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惩罚,也出现了不少的判例。

撤销监护人资格毕竟是很严厉的惩罚,只有在父母严重侵害孩子利益的时候才能适用。上述两部法律和政策中均提到了对家长提供家庭教育的指导服务,但在撤销监护人资格之前,能否强制父母学习如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获得一个改正的机会,让孩子在原生家庭里得到正常的成长环境,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

亲职教育制度化亟待完善

早在2013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曾联合共青团中央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及辖区公安分局、检察院、司法局、教委等单位签署了《关于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在全国率先开设“亲职教育课堂”,通过辅导、亲子互动、读书会等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受到各界好评。

2016年9月9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崇州市法院、公安局、民政局、团委四家单位会签了《强制亲职教育工作实施办法》,在前期探索实施强制亲职教育改革创新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归纳,形成了规范性文件,开始了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化的发展。

亲职教育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工程,需要立法的完善,政府公共服务的投入,以及社会组织的落实,要想形成制度化、体系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首先,需要填补监护人法律责任的空白,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或者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家长应接受强制性亲职教育。

其次,发展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提供科学的家庭教育指导。亲职教育由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开展并不现实,充分利用社会组织的力量成为必然的选择。

在北京、上海等地区,很多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考察帮教等都是依托专业的社会工作者进行的。在亲职教育领域,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联合了“云公益发展促进会”,提供家庭社工和心理咨询师,针对不同家庭制定课程方案,通过心理疏导、沙盘治疗、家庭能量分析等课程。

当前校园暴力事件、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引起社会热议,与其加大惩处力度,不如从源头入手,强化家庭教育,完善家庭在犯罪预防方面的功能。

未成年人的可塑性较强,单纯的惩罚只能将这些处于青春期的孩子推向社会的对立面。《刑法》等对于父母管教方面只是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司法机关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在这些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亲职教育的开展方式并积累经验,以形成完善的亲职教育体系。

(作者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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