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王永钦 发自呼和浩特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台《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2017年1月1日起,各统筹地区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了解到,《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是,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资源,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的“六统一”。医保制度整合后涉及五类人员,即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牧区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参加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针对人们普遍关心的门诊支付比例、住院保障、大病保险等问题,《意见》规定,首先,在门诊统筹方面,各地区要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门诊统筹包括普通门诊和门诊特慢病等。根据基金总量合理确定门诊就医人数占比、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以及最高支付限额等指标。普通门诊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其次,在住院保障方面,各统筹地区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平均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将参保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享受分娩财政补助政策的,其财政补助后剩余生育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