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苏建军 发自郑州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相关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以保障失足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通知明确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被判决单处罚金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2012年12月31日前已审结归档,但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并案审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记录符合封存条件的,应当将全案卷宗一并封存。
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通知要求全省法院实行“保密义务告知书”制度。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宣告判决时,应告知参加庭审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不得传播案件信息,并请其在“保密义务告知书”上签字、捺印。
在犯罪记录封存查询方面,通知要求,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需要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应当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向封存犯罪记录的人民法院提交查询公函,说明查询原因、依据和查询犯罪记录的种类等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由分管院长审批。经卷宗所在人民法院同意,司法机关可查阅、复制、摘抄正卷有关内容,司法机关以外的单位可查阅、摘抄生效刑事裁判文书。
通知还规定,发现漏罪或重新犯罪,且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均应当解除犯罪记录封存。